辽宁理工学院媒体管理办法(修订)
日期:2022-09-20  发布人:admin10  浏览量:172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牢牢掌握媒体管理主导权,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广大师生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为目的,加强媒体管理,打造过硬思想政治教育主阵地,落实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主体责任。
    第二条 工作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依据中央、省委教育工委和省教育厅关于落实意识形态工作有关文件精神和《辽宁理工学院贯彻落实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管理原则
    充分认识媒体是党和人民喉舌,是党和人民联系纽带,是树立学校形象,宣传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媒介这一功能定位,坚持党对媒体工作的领导,认清媒体管理工作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坚持把媒体管理工作作为加强意识形态工作的主要手段,确保学校成为维护主流意识形态的坚强阵地;坚持把加强媒体管理工作作为传播党的创新理论、传播真理、组织群众、推动工作的根本职责。

第二章  责任主体

    第四条 校党委
    校党委对全校媒体管理工作负主体责任。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宣传工作的党委班子成员是直接责任人,协助党委书记抓好媒体管理工作落实。党委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抓好分管部门、业务领域媒体管理工作,对职责范围内新闻媒体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 各学院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各学院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对本学院媒体和信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总支书记(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党务的副书记是直接责任人,共同负责本学院信息的采编、审核、报送和发布工作。对本学院人员的个人媒体负有教育引导和监管责任。
    第六条 各部门、单位
    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对本部门、本单位媒体和信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宣传工作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共同负责本部门、单位信息的采编、审核、报送和发布工作。对本部门、本单位人员的个人媒体负有教育引导和监管责任。
    第七条 党委宣传统战部
    党委宣传统战部在校党委的领导下,牵头负责对学校在各类新媒体平台的账号申请、信息发布、审查督察等事项进行全面管理,对学校发布的各类信息、校区政治氛围布置和大型活动现场氛围布置进行管理。及时收集和分析媒体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和隐患,提出并实施改进工作的具体措施。定期督导、检查各部门、单位、学院落实媒体管理工作,确保学校媒体管理工作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和育人导向。
    第八条 新闻媒体人
    新闻媒体人作为媒体管理工作主要参与者,应具有高度的政治素养、道德素养和业务素养。必须具有高度政治敏感性,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采编信息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依据实事的基本原则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对所采编信息的方向性、真实性和舆论效果负责。

第三章  管理细则

    第九条 适用范围
    适用本办法所指的媒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类: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传统媒体包括校园广播、宣传橱窗、横幅、电子屏、广告牌等媒体和学校举办的大型活动现场氛围布置。新媒体包括以学校官方名义开办的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号、抖音号、今日头条号、快手号等网络媒体,个人以职务名义在境内外网络平台注册的账号。
    第十条 关于重大政治术语的规范
    按照“谁发布、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进一步规范涉及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宣传报道用词和重大主题宣传、政治专有名词的使用,使用相关图片、称谓、名词必须提高政治敏感性,杜绝“错忘漏”等问题;必须坚决做到与党中央的表述高度一致,杜绝随意称呼,随意改编等问题;必须严格落实审查和督导制度,及时消除问题隐患。
    第十一条 信息发布管理
    信息的发布执行“三审三校”制度。校内各部门、单位的有关工作及活动,如需在校园网主页、微博微信等媒体上进行宣传报道,须填写《辽宁理工学院信息发布“三审三校”审批表》。一级审核校对【供稿单位负责人】→二级审核校对【党委宣传统战部新闻负责人员】→三级审核校对【党委宣传统战部负责人】→发稿。涉及学校重要事件报道在报送宣传统战部之前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发布。党委宣传统战部对已经发布的信息进行持续关注,重点关注社会反映及舆情影响,及时消除可能引发问题的隐患。
    第十二条 各类媒体的管理
    传统媒体(包括校园广播、横幅、橱窗、电子屏)的设置及宣传主题的选用由党委宣传统战部负责,经请示校党委同意后方可实施。媒体内容的制作可由各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要求分工负责。
    学校官网的管理:网站平台的搭建、技术维护、安全防护由网络管理部门负责;一级页面信息的发布由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党委宣传统战部审核;二级页面信息由各学院、部门、单位负责采编、审核、发布,党委宣传统战部负责督察;各级页面信息要完整全面,及时更新。
    新媒体(包括微信公众号、微博号、今日头条、抖音、快手等媒体)的账号注册和信息发布由党委宣传统战部负责。
    任何人或团体不得未经批准,以学校名义或者职务身份申请各网络媒体平台账号、发布信息。
    个人媒体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第十三条 大型活动的管理
    以学校名义举办大型活动,肩负着展示学校综合实力和提升学校形象的重要职责,相关节目和现场氛围布置计划需向党委宣传统战部报备,经审核批准方可实施。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媒体管理工作相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训诫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情况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取消当年各类评优评奖资格。
    (一)编写信息对重大主题宣传、政治专有名词不按党中央明确的规范表述,造成一定影响的;
    (二)编写信息内容存在引发意识形态领域问题隐患,造成一定影响的;
    (三)发布信息与事实不符,存在争议,造成一定影响的;
    (四)相关负责人对消息把关审核不严,存在“错忘漏”问题,造成一定影响的,或因把关不严引发政治性问题的;
    (五)相关负责人对信息发布管理不力,出现严重错误,引发问题的;
    (六)以学校名义举办的大型活动中,节目内容导向错误,活动现场氛围布置存在严重失误,给学校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未经批准,在各类媒体平台以学校名义或以职务身份申请账号或发布信息的;
    (八)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媒体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承担主要领导责任。错误行为由媒体管理工作个人未经请示,擅自行动造成的,追究个人责任。
    第十六条 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宣传统战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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