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理工学院校级重点实践教学基地考察反馈意见
日期:2022-05-26 15:59:11  发布人:jwc  浏览量:1248

为了进一步推进重点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评估建设成果,校领导带队,教务处组织了本次校外重点实践教学基地考察工作。各学院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在参观流程、情况汇报及材料归档等方面,对基地进行了精心的打造,建设成效显著。在考察过程中,也发现了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为更加扎实有效推进重点实践教学基地的迎评工作,就基地建设提出改进建议与意见,各基地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对标对点持续改进,在合格评估的关键节点提质量强优势展特色。

一、存在问题

(一)合作内容单一。个别实践教学基地合作模式仅限于毕业设计指导、实习、教师挂职锻炼、人才培养方案修订等方面,没有进一步深度合作。

(二)合作情况介绍安排不合理。个别基地合作情况介绍安排不细致:一是介绍人员的确定不合理,不了解基地建设的总体情况,有背诵的现象;二是介绍的内容未经过校企双方统稿,没有将校企合作的特色、成效和成绩展示出来。

(三)考察流程设计不合理。个别学院没有按照教务处文件要求,周密安排1小时内的考察行程,对双方领导致辞时间、情况汇报人员汇报时间、企业实地考察时间以及各环节之间的衔接等没有做好整体设计。

(四)合作理念存在偏差。绝大多数基地的校企合作是围绕高校人才培养,对企业的智力支持不显著,合作内容未体现为地方经济服务没有充分落实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的产学研合作育人理念,没有建立和形成深度合作、紧密结合、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合作机制。

二、整改方向

(一)深化实践基地内涵建设

1.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利用重点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增加教师挂职锻炼的数量,鼓励教师尤其是青年教师利用课余时间,到企业挂职锻炼,提升专业实践技能,为企业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2.拓宽校企合作路径进一步丰富校企合作模式与合作内容,不断创新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依据《辽宁理工学院关于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实施意见》,推进校本教材和共享资源建设;尤其是合作建立产业学院的企业,要推进定制班、课程共建等合作形式的进一步开展。

3.打造校企双赢新局面。本着校企互惠共赢、资源共享的原则,各学院要充分挖掘专业和人才优势,为企业提供智力支持,在企业技术研发、合作项目申报、教学及科研团队建设等领域,谋求深度合作,确保校企合作的可持续发展,建立校企合作长效机制。

4.创新校企合作育人内容。依据企业及专业特色,在实践教学中突出立德树人和弘扬锦州英雄精神,契合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做好实践教学环节的课程思政建设。

(二)完善基地建设形式

1.命名及挂牌

各实践教学基地按教务处近期统一下发的标牌要求,制作“辽宁理工学院实践教学基地”标牌并完成挂牌,根据合作目标签订合作协议,制定相关实践活动的规章制度。

2.重视整体包装,提升基地形象

各基地深度挖掘建设成果,包括签约仪式、校企双导师指导学生实践的专业成果、产学研成果等等,利用图片上墙、短视频滚动播出、制作成果宣传册等手段进行展示,要给评估专家耳目一新的感觉

3.遴选优秀的专家向导和汇报人员

第一,建立合理规划考察路线,参观路线与汇报地点的衔接一定要流畅;

第二,建议在本学院和企业遴选最佳向导和汇报人员。确定的人员一定熟悉企业情况、专业情况、校企合作情况;

第三,汇报人员如果是企业的人员,汇报的PPT一定由本学院负责人把关,确保内容准确,思路清晰,简洁明了,成果突出;

第四,汇报的内容要真实,校企双方共知。PPT中应该清晰展示企业基本概况、校企合作内容、合作模式、实践教学环节安排及合作成效成果,不要忽略企业指导教师师资情况;

第五,专家向导和汇报人员必须全程脱稿,自然、得体、大方,不要念稿子、背稿子。

4.梳理归档材料

相关学院,根据基地共建目标,有条理的梳理归档专家考察案头材料。归档的材料,排版规范统一、设计美观,亮点突出。

三、整改要求

(一)明确整改内容

各有关学院,依据上述要求,对标对表进行自查,认真梳理基地建设及考察流程安排中存在的问题,制定确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有目的的加以整改。

(二)强化重点实践教学基地的作用

校级重点实践教学基地,是未来评估专家考察的必到之处,其建设内容和合作模式应与普通实践教学基地有很大区别。各有关学院要对照专家考察的要求,进一步拓展建设内容。

(三)建立和完善基地建设长效机制

牢固树立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的产学研合作育人理念,建立和完善深度合作、紧密结合、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将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工作做牢、做实。

(四)建立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的持续改进机制

基于此次考察情况,教务处将于下一次预评估之前,对各基地再次进行考察。对于整改措施不得力、整改效果不明显、整改后不符合重点实践教学基地要求的,将取消校级重点实践教学基地,撤销有关经费支持。

 

 

                                                                   教务处

                                               2022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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