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理工学院专业建设与管理办法
日期:2022-09-01 08:42:42  发布人:jwc  浏览量:177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专业建设与管理,促进学校办学规模、结构和效益的协调发展,全面提升专业建设水平,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高〔2012〕9号)和《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教高〔2018〕2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业建设包括专业增设、调整及重点、特色专业建设等。

第三条 专业建设应明确专业定位和建设目标,通过加强专业建设,规范专业管理,提高办学质量,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

第二章  指导思想

第四条 要主动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区域产业需求,突显地方特色,立足学校可持续发展,适应知识更新、科技进步以及学科发展需要,更好地满足青年学生接受高质量高等教育的需要。

第五条 应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办学条件,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彰显学校办学特色。

第六条 应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

第七条 要以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为切入点,以课程建设为核心,以教学基本条件建设为保障,以提高教学质量为目标,着重建设一批地方性优势明显、特色鲜明的专业(群)。

第八条 坚持夯实基础、强化应用、培育特色的方针,精心规划,稳步推进。要根据《辽宁理工学院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科学制订各专业建设规划,有步骤分阶段地加以落实。

第三章  专业设置和调整

第九条 专业设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学校和学院的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有明确的专业发展思路、专业培养目标、专业发展规划。

2.有满足社会人才需求的调研论证报告,其中邀请校外同行专家和企事业单位参与论证的人员不少于3人,招生规模原则上应达到60人(体育类、艺术类等特殊专业除外)。

3.有一定的学科基础或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具有一定的学科优势和特色。

4.制订有科学规范、切实可行的人才培养方案。

5.具备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结构合理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

6.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基本条件,能保证基本的教学质量。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

7.学校鼓励跨学院、跨学科联合申报和建设新兴、边缘、交叉专业,并给予政策上的倾斜。

第十条 专业设置和调整的申报程序:

1.专业设置和调整申报工作由教务处组织实施。申报学院组织论证,形成论证报告,并按照教育部颁布的最新专业目录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各项申报材料,具体包括:

(1)专业论证报告(含增设专业的理由和基础);

(2)申请表(按教育部统一制定的格式据实填写);

(3)拟设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

(4)拟设专业的骨干教师介绍、师资状况说明及现有办学条件一览表等;

(5)其他相关材料。

2.教务处对各申办专业材料进行初审,符合申报基本条件的专业,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专业动态调整机制,对社会需求量少、专业建设情况差,经整改后仍然没有起色的专业,实行减少招生、暂停招生或停止招生;大力扶持人才需求量大、办学条件好、就业形势好、特色明显的专业,适度扩大招生规模。

第四章  专业建设

第十二条 各学院应将专业建设列入每年工作计划中,并保证计划的落实。

第十三条 设立新专业的学院应按该专业的培养方案和课程设置会同有关部门配备教师,做好岗前培训、备课、教材选用等工作,保证按培养方案如期开出专业课程。

第十四条 专业建设内容主要包括人才培养方案、师资队伍建设、课程与教材建设、实验室与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教学研究与改革等,基本要求如下:

1.人才培养方案:根据学校办学定位、人才培养目标和人才培养模式,明确专业培养目标及培养规格,体现社会对人才培养的要求。由各学院组织校内外同行专家和共同制订,并根据社会发展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和修订。

2.师资队伍建设:通过“内培外引”相结合,建立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教学科研能力较强的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重点抓好中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提高,注重选拔优秀教师,充分发挥学术造诣高、教学经验丰富的老教师的传帮带作用,同时加强教师专业能力培养。

3.课程建设:明确课程建设的目标、任务,制订课程建设规划,加强课程体系建设;深化课程教学内容、结构体系改革,促进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改革;坚持课程建设评建结合,促进课程质量和水平的提升。

4.教材建设:规范教材的建设与选用,确保选用教材正确的价值导向。积极选用优秀教材和规划教材,并结合教学内容改革和课程建设,调动教师的积极性,参与培养能力为导向的自编教材建设。

5.实验室建设:加强基础实验室和专业实验室建设,保证教学要求,确保实验教学的质量和水平。

6.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坚持校内外建设相结合,全面规划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尤其要加强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本着互惠互利原则,积极寻求社会力量对专业办学的支持;实践基地建设要与专业建设相匹配,加强过程管理与检查评估,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利用率。

7.教学研究与改革:各专业要持续深化教学研究,更新教学观念,改进教学方式,创新教学手段,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产生一批具有鲜明专业特色的教学改革成果。

第十五条 专业建设要依据社会需求,适时制订和调整本科专业建设发展规划。既要积极培育重点和特色,保持学校整体优势,又要着力建好新专业和其它专业,保证人才培养质量。鼓励和提倡利用社会资源,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建设。

第五章  专业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专业建设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全校专业建设统筹规划和宏观指导,学院负责专业建设和管理,实行学院领导下的专业负责人制度。

第十七条 教务处是学校本科专业建设与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起草学校本科专业建设规划;组织新专业申报工作,组织各类各级专业建设项目的申报和建设工作;协调行业专业评估与认证等。

第十八条 专业建设实行专业负责人制度,负责建设方案的制定、建设任务的组织与落实、专业评估、特色专业的论证和筹建、建设项目的申报等,同时配合学院进行专业设置与调整工作。专业负责人由各学院负责遴选和管理。

第十九条 特色专业建设与管理

1.学校遵循教育教学规律,以强化优势为根本,以突出特色为核心,评选人才培养理念先进、目标明确、模式创新、师资优化、设备先进、教学优秀的专业为校级特色专业。

2.特色专业建设要立足学校办学特色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特色,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中心,强化特色意识和创新意识,注重改革的科学性、系统性、综合性和连续性,以特色专业建设推动各项教学基本建设,促进教学改革不断深化,带动各专业建设整体水平的提高。

3.特色专业每年组织申报一次,建设周期一般为三年。申报与审定程序为:学院论证并推荐,教务处审核,学校组织专家评审,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公布。

4.特色专业申报条件:

(1)专业建设负责人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原则上要求具有教授职称或副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

(2)本专业的师资队伍、教学条件、课程建设、教学改革等均达到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指标体系的较高标准。

5.学校将对特色专业进行中期检查,提出建设和整改意见,并根据检查结果划拨、缓拨或取消建设经费。

6.特色专业建设期满后,须经过学校组织的专业评估,未通过评估的给予一年整改期限,到期经复评仍未通过的,取消建设项目资格。

7.学校对特色专业给予重点扶持和动态管理,加强与重点学科相匹配的特色专业建设。

第二十条 专业建设经费管理

1.学校设专业建设专项经费支持和保障专业建设。重点支持新增专业、重点专业和特色专业建设,鼓励和支持各学院对专业进行综合改革。

2.专业建设经费按照下列范围使用:

(1)专业建设相关的调研、参加相关会议等;

(2)教学研究与改革;

(3)专业教学模式创新、教学基本条件建设、教材与课程建设、教学基本软件购置等;

(4)专业评估和认证、校内外实践基地建设等;

(5)专业教师队伍的培养与建设等;

(6)开展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等相关工作;

(7)专业日常教学管理与建设等。

3.专业建设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经费使用审批程序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4.各专业负责人对专业建设经费的具体使用情况负直接责任。各学院负责经费使用的日常管理,学校教务处、财务处负责经费使用情况的宏观指导和检查监督。

第六章  专业评估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专业建设实行分类指导,定期开展专业评估。对新办专业、特色专业、重点专业分别按照相应的指标进行检查评估。

第二十二条 检查评估的结果可以作为专业发展的参考依据,对于特色明显、人才需求量大、办学条件好、就业形势好、建设成效显著的专业加大软硬件条件的扶持力度,并适度扩大招生规模;对于疏于建设和管理、社会需求量小、就业情况不好、建设成效不佳的专业,将视情况予以通报、适当压缩招生规模、及时进行整顿、改进和建设,实行隔年招生;对于办学条件差、学生就业困难的专业,经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研究论证,可采取合并、调整等方式进行改造或停止招生。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此前公布的与本办法有抵触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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