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理工学院课程建设管理办法
日期:2022-09-01 08:43:32  发布人:jwc  浏览量:183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深入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充分发挥课程在人才培养中的核心作用,进一步强化课程建设工作,推动课程体系改革与教学内容更新,促进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程建设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我校的办学思想为指导,以专业定位为基础,以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为目的,结合学科专业发展,有计划地进行师资队伍建设、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改革、教学方法与手段改革、教材及教学条件建设,努力实现课程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第三条 课程建设坚持系统设计、重点突破、继承创新、持续发展的原则,在学校统一规划和指导下,聚焦课程改革的关键领域和主要环节,注重课程改革的连续性和可持续性,在全面提高课程质量的同时,有计划、分步骤地重点建设一批课程,实现优势互补,协调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课程建设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和课程负责人责任制。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对学校课程建设的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问题进行研究与论证,在课程建设的规划、立项、评审等方面为学校决策提供建议。

第五条 教务处是课程建设的直接管理部门,在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下,具体负责课程建设规划、管理,指导、激励、协助学院制定相应建设计划并检查、验收执行情况。

第六条 学院(部)是课程建设的主体,根据学校课程建设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课程建设计划;按照学校课程评估的要求组织开展课程检查评估;建立完善课程建设质量评价机制。

第七条 每门课程均应设置课程负责人,由课程负责人具体负责课程的建设与管理、课程的教学组织工作。包括组织制定并主持实施课程建设实施方案,开展课程教学改革和教学法研究,课程的教材建设、课程建设经费使用,课程组青年教师培养,课程档案的建立、管理和更新,课程评估等。

第八条 课程建设实行归属管理,课程所属学院(部)具体负责课程的管理与建设。未经学校批准,学院(部)不得自行确定、变更课程归属关系。

第三章  课程模块、课程类别及学时学分

第九条 根据学校本科人才培养需求,本科课程构建了四大课程模块,即“通识教育课程、学科基础课程、专业课程、集中实践环节”。课程按性质分为必修或选修(含限选)。

第十条 通识教育课指全校所有本科专业都必须修读的课程,包括通识教育必修课和通识教育选修课。

学科基础课程和专业课程是各专业依据学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定位而开设的培养学生专业知识与专业技能的课程。各专业可根据专业实际需要设定若干门专业核心课程。

集中实践环节是指培养学生实践应用能力和创新意识的各种实践教学课程(环节),包括: 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专业实习等。

第十一条  通识教育课、学科基础课、专业课、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等均按16学时计1学分;体育课按36学时计1学分。各类集中实践环节课程一般按每周计1学分。

第四章  课程建设内容

第十一条 课程建设包括以下内容:

(一)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应首先注重师资队伍建设。教学单位要有计划地培养所建设课程的教学团队,充分发挥传帮带的作用,确保青年教师学术成长与教学能力的提高,逐步形成一批结构合理、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的课程教学队伍。

(二)优化课程教学内容。精心设计课程教学大纲,根据教学要求,及时更新教学内容,把国际前沿学术发展、最新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融入课堂教学;因课制宜选择课堂教学方式方法,科学设计课程考核内容和方式,根据学生学习效果的信息反馈及时改进课堂教学,并结合专业特点,形成特色鲜明的课程教学内容。

(三)优化实践教学环节。注重课程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结合、课内教学和课外实践相结合,高度重视实验、实习、课程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大力改革实验教学的形式和内容,不断完善课程实验(实训)教学各环节,引导学生学以致用,理论联系实际,加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四)建设和选用优秀教材。鼓励教师开展以学生能力培养为导向的教材建设;统一使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优先选用国家和省级规划教材、精品教材及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优秀教材。

(五)建设优质网络教学资源。建设课程网络教学资源,包括课程介绍、电子教材、授课录像、网络课件、案例库、试题库等,为学生提供丰富的自主学习资源,实现优质教学资源共享。

(六)采用先进的教学方法与手段。积极推进现代信息技术与课堂教学深度融合,开展启发式、案例式、研讨式等多种教学方法,引导学生自主学习。充分利用学校的网络教学平台开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混合式教学。采取过程考核和终结考核相结合的课程考核方式,推进实施教考分离,考核形式灵活多样,注重考查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五章   课程的设置

第十二条 课程设置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满足对学生在知识、能力和素质的需求。有相对完整的知识体系,其核心教学内容与现有课程内容不能重复。

(三)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在兼顾基础性、系统性的基础上,应注重学科前沿知识,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创新能力。

(四)有规范的课程实施方案,明确课内课外各教学环节的教学要素、教学进程、考核及评价方式、推荐教材及参考书、先修要求及适用专业等。

(五)具有满足课程教学要求的师资队伍及实验(实训)等必备的实践教学条件。

(六)鼓励开设在线开放课程及与企事业单位合作开设实践性课程。

第十三条 课程设置应以专业人才培养的实际需要为导向,杜绝因人设课的现象。申请新开设课程,学校从课程的目标定位、适用对象、课程内容、教学设计、考核方式、师资力量、预期教学效果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核。

第十四条 已开设的课程,对教学效果进行定期审核,保证课程符合人才培养需要、保持较高质量。对于不适应培养需要的课程应及时进行调整,对于质量未达到要求的课程提出改进要求。对于无改进可能或改进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将调整任课教师另行开设或停止开设。

第六章  课程建设质量评估

第十五条 学校制定课程建设质量标准与评估标准,依据标准开展课程建设与评估工作,通过课程建设质量评估验收,加强学校对课程建设的指导和管理,全面提高课程建设的质量。

第十六条 学院(部)应建立课程建设质量评估常态化机制,依据学校的课程建设质量标准,定期实施课程评价,及时向教师和相关部门反馈评价结果,提出改进措施,并督促和追踪整改工作,不断完善课程教学评价监督、反馈机制,推进课程建设质量提升。

第七章  课程建设专项项目

第十七条 教务处根据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学校实际需要,定期发布精品课程、示范课程、一流课程等课程建设专项计划,并在校级课程建设立项的基础上,择优推荐参加省级课程建设专项项目评选。

第十八条 各类具体的课程专项建设计划,其立项评选范围、基本条件、评选程序、资助标准及项目的验收条件、验收程序等,在各项工作通知说明。

第十九条 所有立项建设课程均采取项目制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项目管理包含申报立项、中期检查、结项验收、示范推广等环节。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课程建设专项基金,根据获批级别类型分别给予配套建设经费资助。课程负责人及团队负责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确保经费使用的成效。所有课程建设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相关财务制度。

第二十一条 对无故不完成课程建设任务或自行终止建设工作的项目,将停止资助;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得再申请各级各类课程建设项目。课程评估或中期检查不合格者,暂缓划拨下一批资助经费;情况严重者,追缴已划拨经费,并追究课程负责单位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课程建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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