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理工学院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
日期:2022-09-01 08:50:13  发布人:jwc  浏览量:1737

为规范和加强学院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工作,鼓励广大教师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理论研究与改革实践,促进学院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更好的培养符合时代发展和学院特色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制定本办法。

一、立项原则

院级教学改革项目(以下简称“教改项目”)立项应遵循以下原则:

1.立项选题要符合高等教育教学发展规律和学院总体建设思路,对提高本科专业人才培养质量和教学水平具有积极作用,能为学院教学改革、教学建设和教学管理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成果。

2.项目注重集成和应用已有成果,具有继承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使教育教学改革能够循序渐进,不断深化,预期能取得明显的改革成果,并具有使用和推广价值。

3.项目方案立意新颖,论证充分,目标明确,计划切实可行,实施方案科学,经费预算合理,具备完成项目任务的基本条件。

4.对创新意识突出、改革力度较大的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予以积极扶持,重点资助。

5.项目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具有较丰富的教学、教学研究或教学管理经验,并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能胜任承担的研究实践任务。在每次申报教改项目中,个人作为项目负责人限申报1项。凡在研的教改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新的项目。

6.立项选题的内涵不应与学院已立项在研项目或已验收结题项目的研究、实践内容具雷同之处。杜绝相似、相近课题重复立项。

二、项目申报

1.根据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目标,学院每2年组织一次教育教学改革立项工作,通过公布院级教学研究课题指南,组织申报与评审。

2.各部门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选题申报工作,并由项目申请人填写《辽宁理工学院教学改革项目申请书》。

三、项目评审

1.各部门负责组织本单位申报项目的初评。项目申请人所属单位应对申请人的业务水平、研究工作基础和条件、预期成果价值等进行评议、审核后签署意见,择优推荐院 级教改项目立项。

2.学院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并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批准立项。

四、项目管理

1.学校对项目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项目负责人应把握项目的总体水平和研究、实践进度,统筹安排本项目研究经费;教务处负责教学研究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2.所有立项项目均须参加项目中期检查,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中期报告,及时将项目进展情况及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以文字材料报教务处备案。项目组应随时准备接受学院的抽查。

3.对未能及时按要求完成的项目,学院将取消其项目研究资格,追回资助经费,并在2年内不受理该项目负责人提出的立项申请。

4.项目进行中需对研究计划、主要人员作重大调整、变更或有其它重大变化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实施。

五、经费管理

1.根据项目的重要程度,教改立项一般分为重点资助项目、一般资助项目和自筹资金项目三类。项目经费一般分3批下拨,首批拨款为总金额的1/3,在课题立项后下拨;第二批拨款在通过中期检查后下拨,终期拨款将在课题结题并通过验收后下拨。自筹资金项目的支持经费由所在部门或项目组自行解决。

2.教改项目资助经费应专款专用,经费使用请参照《辽宁理工学院科研经费使用办法(试行)》。

六、项目的结题与验收

1.凡正式立项的教改项目均应在项目完成后进行验收结题与成果鉴定。未经验收或鉴定的项目不得参与院级评奖。

2.课题结题前,须在CN刊号的刊物上至少发表一篇反映本项目研究内容的论文。

3.院级教改项目的验收结题工作由教务处统一组织。申请验收的项目须完成以下几项工作:

(1)完成申请书中所规定的各项任务;

(2)提交《项目研究总结报告》(含反映项目成果的附件材料),内容包括:项目的总体建设目标;主要的改革措施及具体实施情况;理论水平、实践效果及推广应用情况;项目的特色及创新情况;存在的问题及今后的工作的方向;在CN刊号的刊物上发表的论文。

4.项目所在部门主管领导认真检查项目完成情况并审核相关材料,填写单位意见。

5.凡验收或鉴定不合格或未完成申请书任务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最多可延期1年。最终确定为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结余经费不得再继续使用,项目负责任人2年内不得再申请教改项目。

七、成果的推广与应用

学院、项目所属部门,应采取多种方式和措施,加强已取得的项目研究与实践成果的推广和应用工作,充分实现成果的利用价值,发挥最大的效益。

八、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办法同时废止,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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