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理工学院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试行)
日期:2021-06-09 09:44:34  发布人:renshichu  浏览量:2190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提升教职工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修养,规范教职工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和生活行为,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

一、实施对象

全校教职工。

二、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

(一)思想政治方面

1.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课堂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散布危及意识形态安全、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或编造虚假、不良信息。

2.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丑化党和国家及领导人形象,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3.危害国家统一,伤害民族情感,损害国家尊严、利益,损害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4.私自携带、寄递反动政治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

5.破坏民族团结,歧视、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6.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公开泄密。

7.宣传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和邪教组织。

8.在校园里传播宗教和组织宗教活动,传播低级庸俗文化,传播非法出版物。

(二)学术道德方面

1.在学术活动过程中抄袭他人作品,剽窃、侵吞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行为。

2.在自己的研究成果中,故意捏造、篡改实验或调研数据、结论或引用的资料等行为。

3.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4.研究成果发表或出版过程中出现的学术不端行为。

5.未参加研究或者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6.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7.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8.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9.在研究成果中,未注明出处而引用他人的成果构成本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10.合作研究成果未按照参与者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故意夸大或贬低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或社会效益。

12.对于需经过有关学术机构论证和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在未完成论证、鉴定及批准的情况下对外公布。

13.在职称评审、评奖评优以及其他需要提交有关个人学术材料及情况时,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学术荣誉、专家鉴定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

(三)教育教学方面

1.未经批准随意停课或调整教学计划,影响恶劣。

2.违反教学纪律及相关规定。

3.歧视、侮辱、虐待、伤害学生。

4.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无关的事宜。

5.教育教学工作中对学生安全工作不负责任,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6.在命题、审题、考试等过程中泄露、变相泄露试题受到学生投诉并得到核实。

7.违反考场纪律和考试、评卷等管理规定,影响考试、评卷等结果的公平、公正。

(四)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方面

1.无故不承担或故意不完成工作任务、拒不接受学校分配的工作。

2.违反学校相关规定,在校外兼职兼薪,影响学校正常工作。

3.违反工作纪律,无故旷工。

4.擅自违规侵占或外借学校房屋及仪器设备等公共资产。

5.对学生实施猥亵、性暗示、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6.造谣、传谣,对他人进行诬告、陷害、侮辱和人身攻击。

7.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串联煽动闹事,组织参与非法集会、违法上访等活动。

8.组织或参与黄、赌、毒以及传销活动。

9.未按照工作要求,盲目填报、填写各类统计信息出现严重错误,影响工作效率。

10.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千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过程中无中生有、捏造事实、提供虚假信息、恶意诋毁他人。

(五)廉洁自律方面

1.在招生、考试、推优、评先、入党、选拔班干部、奖(助)学金评定和教职工岗位聘用、职称评聘、绩效考核等工作中,徇私舞弊,谋取私利。

2.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财物。

3.参加由学生及家长支付费用的宴请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

4.利用对学生的影响,通过实体店、代购等各类销售形式向学生及家长推销推介商品或服务活动,从中取利益。

5.在论文指导、评审、答辩和实习实践等人才培养环节中,违规收取费用、获取利益。

6.私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六)其他方面

其他有损教师职业形象和声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言行。

三、对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

(一)处理原则

教职工出现违反师德行为,对其实行“一票否决”,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相应处理或处分。

1.情节较轻的,给予教职工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至少为24个月。

2.情节较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学校与其解除聘用合同。

3.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辽宁省教育厅撤销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同时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将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师德失范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

学校设立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负责师德失范行为的监督与处理。

学校机关各职能部门、各教学单位、教辅单位为师德失范行为举报受理单位和调查取证单位,党政办公室、党委教师工作部、科研处、教务处、学生工作处、保卫处等相关部门为协查与复核单位,纪委为监督单位。

1.受理单位(部门)接到群众举报或自行发现线索后,须在第一时间报告学校党委教师工作部,并开展调查核实取证。

2.调查核实结束,受理单位(部门)将取证事实报党委教师工作部。

3.党委教师工作部联合相关部门对举报案件进行协查与复核。

4.根据复核结果,受理单位(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党委教师工作部。失范行为人是党员的,由所在基层党组织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学校党委;属于学术范畴的,须征求学校学术委员会意见。

5.处理意见提交党政联席会审议决定。

6. 党委教师工作部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处理决定。

7.处理材料存入教职工个人人事档案。

8.教职工对处理决定不认同的,可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党委教师工作部递交书面申诉材料,提供新证据,由党委教师工作部组织复查和答复。

四、实行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制和问责制

1.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

2.机关各职能部门、各教学单位、教辅单位承担本单位(部门)师德师风建设的主体责任,机关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各教学单位、教辅单位党政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部门)教职工师德师风教育和考核督查。

3.对机关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各教学单位、教辅单位党政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1)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不到位;

2)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3)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4)对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5)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6)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4.教职工出现师德失范行为,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需向学校做出检讨,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扣发津贴等方式进行问责。

五、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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