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理工学院招投标采购管理办法
日期:2022-10-01 11:47:16  发布人:admin0  浏览量:2691

辽宁理工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修订)

辽理工校发〔20228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管理,保护学校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达到控制成本、确保产品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对招标采购管理机构及其职责、招投标的立项及实施过程(招标文件的编制、队伍选择、发标、回标、开标、评标、定标审批)、审计等管理内容做出原则性的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理工学院所有工程项目、设备、材料的招标采购活动。其它招标采购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除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对选择供方和合作方有专门规定外,学校对外所有物资采购均纳入自行对外招议标范围,适用本制度。

学校对外招议标活动坚持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平等互利,以及高品质、低成本、效益优先的原则。

学校招标采购实行回避制度,招标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二章 招标采购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设立招标管理委员会

招标管理委员会的组成:

主任:邵良杉

副主任:刘英宏、崔红军

组员:党委办公室、资产处、财务处、纪检监察审计室

第五条  招标管理委员会职责

一、全面负责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的领导与决策。

二、负责项目招标计划的审批。

三、负责项目招标的立项审批。

四、负责投标单位的入围审批。

五、负责招标文件的审定。

六、负责评标小组人员组成的审批。

七、参与投标单位的考察。

八、参与评标。

九、负责中标单位的审定。

十、负责招标管理委员会会议的组织。

十一、负责招标工作文件的接收及上报。

十二、负责招标管理委员会决策文件的传达。

第六条  各部门职责

资产处、财务处及其它相关部门为招标工作配合部门。

一、资产处

(一)搜集投标单位信息资料并建立信息库。

(二)根据工作进度编制招标计划。

)编制招标文件。

)发布招标文件。

)组织开标、评标。

)负责将评标情况上报学校招标管理委员会。

)负责发放中标通知书。

)负责组织合同的谈判及签订。

二、财务处

(一)负责招标文件中财务状况、资信等要求的编制。

(二)负责投标单位财务状况、资信审核。

(三)负责合同中付款方式等条款的审核。

三、纪检监察审计室

(一)审查投标企业资质

(二)审查招标文件

审查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

监督评标过程

(五)接受投标单位的投诉和检举

四、党委办公室

负责记录招标过程,编写会议纪要。

第三章  招标工作流程

第七条  招标工作流程图如下:

1.受理采购项目、审核采购人

2.编制审定招标文件

3.发布招标公告

4.确定合格供应商

5.发售招标文件

6.组成评标委员会

7.开标、评标

8.确定中标供应商

9.发放中标通知书

10.签订合同

11.整理资料,合同归档。

第四章  招标范围

第八条  学校所有总金额在五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必须实行公开招标,第九条中涉及的情况除外。

第九条  以下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金额在一万元(含)以上,五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可按照三家询价、合理低价的原则确定承包商;

二、某项工程经过审批与学校确定了长期合作伙伴关系,可以不进行招标;

三、总金额五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因技术、保密等特殊原因不能进行招标的,须经学校招标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采用议标等其它形式发包。

第十条  总金额在五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须学校招标管理委员会参与相应的招标环节,并决定中标单位。

第五章  招标原则

第十一条  公开原则。公开原则是指工程招标投标的程序应透明,招标信息和招标规则应公开,有助于提高投标人参与投标的积极性,防止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的滋生。

第十二条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参与投标者的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所有投标人的机会平等,不得实行歧视。

第十三条 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指投标人及评标委员会必须按统一标准进行评审,监管机构对各参与方都应依法监督,一视同仁。

第十四条  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招标、投标人都应诚实、守信、善意、实事求是,不得欺诈他人,损人利己。

第十五条  透明原则。整个招标过程务必保证透明度,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加强沟通、信息共享,杜绝暗箱操作。

第十六条  保密原则。要做好标底、投标文件、评标、定标等内容的保密工作,以防影响招标的公正与效果。

第六章  招标文件的编制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由立项部门起草,并报学校招标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公告和技术部分。招标公告包括:招标内容、招标范围、项目简介、工期、质量要求、投标须知、投标截止日期、开标时间和地点、评标办法、违约责任及特别约定、相关规范。

第十九条  投标报价须采用清单报价方式,明确项目各部分价格。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的技术部分由相关部门编制。内容应包括资质要求、技术要求、业绩要求、完整的图纸资料等。 技术要求应科学、合理、经济、适用。技术要求中不得以投标单位中一家的生产标准作为技术标准。当国家、行业无相关规范和标准时,投标单位的生产标准只能作为参照。

第二十一条  技术部分编制完成后,要经相关专业人员会审,并报学校招标管理委员会审定后方可纳入招标文件。

第二十二条  招标文件不得以任何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应以国家规范、标准或行业规范为准;当国家规范、标准与行业规范不一致时应以要求高者为准。

第二十三条  招标项目中的原材料、主要部件要求

一、在市场上能够普遍采购的,应在技术要求中指定三个或三个以上同档次的原材料、主要部件;

二、在市场上不能普遍采购的,不应在技术要求中指定某一品牌的原材料、主要部件,避免垄断。

第二十四条  招标文件的财务要求由财务处编制,内容包括资信要求、财务状况要求以及付款方式等。

第七章 资格预审

第二十五条  资格预审前,招标管理委员会组织相关部门对投标单位的资质、类似项目业绩及获奖情况、财务状况、资信等级等做出明确的规定,经学校招标管理委员会审批后发放给拟邀请投标人。

第二十六条  招标管理委员会及相关成员,根据拟投标单位报送的资格预审文件,对申请或被邀请参加投标的单位进行资格预审,预审合格的单位,方可参加投标。

第二十七条  资格预审入围的单位一般为5家,不得低于3家。因行业特殊情况而导致入围单位低于3家时,要附说明。

第二十八条  资质预审的主要内容和标准如下:

一、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须有法人代表签名,且盖有企业公章;

二、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书、经营资质证书必须是在有效期内且经过年审;

三、检测报告必须由有效的行业权威部门提供的;

四、注册资金、产品质量等级、生产及检测能力、管理水平、财务状况及以往业绩必须满足项目招标要求;

五、设备、材料项目的招标只接受生产厂家或区域代理商的投标;

六、不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挂靠他人企业参与工程投标;

七、有偷漏税、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以及恶意欺诈等不良记录的单位不得参与投标;

八、在以往投标过程中有串标、中标后悔约等不良记录的单位不得参与投标;

九、与学校合作过的单位,如发生严重质量事故、验收不合格、长期延误工期、无故停工、售后服务差等情况不得参与投标;

十、新合作单位在第一项中标项目完成且经验收合格以前,不宜参与同类产品或工程的投标;

十一、资质预审必须公正、公平,不得对任何投标单位实行歧视性待遇。

十二、资格预审入围单位必须符合项目开发档次定位及学校发展战略。

第二十九条  投标单位的考察

一、对于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单位,由招标管理委员会组织相关成员(必要时可请监理或设计人员参加)对拟选投标单位进行考察。

二、考察小组人员不得少于三人,由学校相关部门人员及监理、设计人员组成。

三、除经学校招标管理委员会同意可以免于考察的单位外,所有参与投标的单位原则上均应经过考察,考察合格方可参与投标;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先进行考察的,经学校招标管理委员会同意可先进行投标,如有可能中标,再对其进行重点考察。

四、安排考察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投标单位数量在5家以上的,应先通过资格预审,筛选至3家后再进行考察;

(二)招标管理委员会认可的著名品牌可免于考察;

(三)与学校合作过且无不良记录(二年内)并满足本次招标条件的投标单位可免于考察;

(四)对距招标地距离较远(600公里以上)的投标单位,或有其他困难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安排接受考察的,可先进行投标,如有可能中标,再进行重点考察。

五、考察内容包括:

(一)核实投标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资质证书、检测报告、合作合同原件;

(二)察看核实投标单位的生产销售报表、财务状况报表;

(三)实地考察投标单位的生产规模、设备状况、生产管理手段、质量控制手段、技术研发力量、原材料和成品储备情况。

第三十条  投标单位审定

学校招标委员会根据考察小组考察情况,审批确认投标单位名单。

第八章  发标

第三十一条  招标文件经学校招标管理委员会审定后,由资产处向预审合格的投标单位发放标书。

第三十二条  投标单位在领取标书时须按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在特殊情况下,经学校招标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免交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三条  投标保证金由财务处收取,专款专用。

第九章  回标、开标

第三十四条  回标

一、所有投标人均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递交投标文件,超过截标时间送达的标书为废标。

二、所有标书均应密封并在封口上加盖法人单位及法人代表印章,否则为废标。

第三十五条  开标

一、开标由招标管理委员会组织,招标工作相关人员参加。

二、开标工作应集体、现场拆封。记录人员对开标过程及开标结果作好记录,参加开标的全体人员确认签字,存档备案。

三、开标时,对于投标文件中的疑点,招标管理委员会须要求投标单位进行澄清;

四、开标后,评标前,由招标管理委员会派专人对投标文件统一封存保管。

第十章  评标

第三十六条  成立评标小组

评标小组由招标管理委员会、学校相关专业人员及相关专业领导组成。必要时,可聘请社会上有经验、有资格的评标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评标小组成员的确定,由学校招标管理委员会拟定。

第三十七条  评标办法

一、编制招标文件时,要同时编制评标办法。招标文件包括招标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实质性内容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招标采购文件编制和审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申请单位根据相关职能部门批复确定的技术参数或方案等要求,主管部门拟定招标采购条款并草拟招标采购文件,交招标管理委员会审核。主要审核内容:项目名称、设备清单、工程清单、采购方式、评标办法、付款方式、验收标准、其他要求、合同文本等。涉及特殊项目的招标采购文件审核需进行专家论证。

招标采购文件编制与相关法规相违背的,或不符合要求的,资产处可要求申请单位修改或重新制作。

二、评标打分方法一般有两种:综合评分法及最低评标价法。

三、综合评分法。即将投标文件中的商务标、技术标、经济标按评审标准分别打分,根据项目特点及技术含量高低将各部分设置不同的权重,最后计算综合得分。

(一)得分权重的设置原则:

评标分值分为3个部分,分别是商务部分(20分)、技术部分(40分)、报价部分(40分)。

(二)具体打分标准

1.商务部分(20分)

1)投标人业绩(6分)

各投标单位应提供近五年内参与过的项目工程,每提供一项得2分,最多得10分。

2)售后服务(12分)

根据各投标人的售后服务、培训计划等响应招标文件所要求内容进行打分。

售后服务及培训的内容、形式、保修时间、解决问题响应时间、满足用户需求的程度。

(3)知识产权(2分)

企业出售的商品是否具有厂家的授权委托书,或是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2.技术部分(40分)

1)技术参数(35分)

根据招标文件中提出的技术指标和参数,对照投标单位的标书和现场介绍,进行综合打分。

2)项目施工组织(5分)

根据投标单位施工计划的内容、详细程度、供货周期、人员构成等内容进行打分。

3.报价部分(40分)

按照价格排序,最低价给40分,次低价减5分,以此类推。

(三)综合评分法的适用范围

1.如技术咨询、设计、施工等,除了要考虑价格因素外,需要从更多方面综合考察投标商的实力、信誉、财务能力、业绩、保修服务、设计功能的合理性等;

2.采购的重要设备属于较大型设备,其精密程度较高,技术要求非常复杂,单位价值较高且各品牌之间价格相差较悬殊,市场潜在竞争对手有限,市场竞争趋于平和,对于这类大型设备,仅以价格的高低作为主要评判依据,很难保证采购质量及完全满足建设工程的设计要求的,这时宜采用综合评分法。如在建设工程中的:电梯、空调系统、配电设备、智能化系统等均适宜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

四、最低评标价法。此法是指在所有满足招标要求的投标人中,报价评审后价格最低的投标人即为中标人。最低评标价法除了考虑投标价格因素外,还应考虑投标人资质、人员组织、工期、质量、货物交货期、货物的性能、技术指标、售后服务、付款条件等。

最低评标价法一般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

1)对一些技术标准通用性较强且市场较成熟、市场潜在投标人竞争者较多,竞争较激烈的工程及设备采购招标,在充分满足招标文件中各项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可以直接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2)对一些单位价值较低、采购数量较大、科技含量偏低的货物,也可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譬如电线、电缆、建筑涂料、建筑石材、办公耗材等这些技术标准通用性较强、产品技术较成熟且单位价值较低,采购数量又很大的货物,就可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第三十八条  标书评审

一、评标前,评标人员应认真研读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考察报告与评分表,掌握招标项目的招标要点;

二、评标人员应认真研读投标文件,对照招标要求和评分表,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分;

三、雷同标书或有证据证明为串标的标书应判为废标;

四、投标资料弄虚作假的应判为废标;

五、评标人应对各自的评分结果签名确认,如判定某单位不合格必须说明原因;

六、评标过程中,评标人员对投标文件有疑问,可组织相关投标单位召开质询会,也可要求投标人员以书面形式澄清;

七、经济标的评审,经过评标小组的清标、询标、澄清后,要对每家投标单位进行多轮次价格复议,确定最后投标报价。各家最后报价要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后报送;

八、评标结束后,评标小组要写出评标报告,并推荐3家中标候选单位,排出中标先后顺序。

第十一章  定标

第三十九条  学校招标管理委员会根据评标小组的评标报告及推荐意见,确定中标单位。由资产处向中标单位发放《中标通知书》。

第四十条  确定中标单位后,如因某种原因最终未能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可从候选中标单位中依次递补。

第四十一条  合同签订后,由资产处向未中标单位发放未中标通知。

第十二章  招标的审计

第四十二条  招标方面的监管部门为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室。学校招标采购项目情况,招标管理委员会需及时向学校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室负责对学校招投标管理工作的立项、实施过程、招投标结果进行监督审计。

第四十四条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室不定期对招投标项目进行抽查。

第四十五条  学校的任何单位或员工如发现招投标管理工作出现违规情况,应立即报告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室,由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室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及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报告招标管理委员会。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如招投标委托人和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有权向主管领导提出异议或者向学校招标管理委员会投诉。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招标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录:

商务标内容: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法人授权委托书;

3.投标函;

4.投标函附录;

5.投标保证金交存凭证复印件;

6.企业营业执照;

7.税务登记证;

8.企业代码证;

9.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10.施工安全许可证;

11.中标承诺书;

12.产品售后服务承诺书。

技术标内容:

1.工程类

1)施工部署;

2)施工方案;

3)施工技术措施;

4)施工组织及施工进度计划书;

5)安全施工措施。

2.设备类

1)产品技术性能、参数;

2)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经济标内容:

1.报价表;

2.项目清单报价表;

3.投标报价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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