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及个人卫生制度
日期:2023-04-06 17:00:58  发布人:hqglc  浏览量:2295

一、体检

1.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上岗前必须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体检单位进行健康体检,体检合格后上岗工作。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众健康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工作。

3.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不得上岗工作,“健康合格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4.建立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档案,及时督促进行年度健康体检工作。

二、培训

1.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坚持做好对从业人员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卫生知识培训。

2.实行上岗前卫生知识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3.通过卫生知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文化素质、精神面貌、卫生知识、工作态度、规范操作,更好的为顾客服务。

4.建立卫生知识培训档案,并将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情况纳入考核奖惩工作中。

三、个人卫生

1.从业人员要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做到四勤: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勤理发。进行操作时,穿戴清洁的工作服,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及佩戴饰物。

2.从业人员要有两套以上工作服,工作服要定期清洗,保持清洁。

3.从业人员要有健康意识,定期做体格检查,预防疾病。工作人员每天上岗前,如出现发热、咳嗽、咽喉肿痛、腹泻、皮肤感染等有碍公众健康的疾病症状,应立即离岗治疗,待痊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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