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理工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
日期:2023-10-31 15:02:42  发布人:dangzhengbangongshi  浏览量:4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辽宁理工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辽宁理工学院学术委员会应遵循学术规律、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在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一般应当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17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办公室主任1人。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各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科研学科处。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任职的基本要求:

(一)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较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学术声誉;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

第七条  学校可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各二级学院的委员名额,保证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每届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间退休或离开学校岗位连续一年以上者,免去其委员资格。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撤换,由主任委员提出,委员会会议审议,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四)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五)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六)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七)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一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对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如有委员提出复议,需征得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委会进行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得再行复议。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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