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修订的《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请广大团员团干部认真学习团章团规团纪,养成纪律自觉,争做严格遵规守纪的模范!
一图读懂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团章是管团治团的总规矩。团的纪律是团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团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团在党领导下的团结统一、完成党赋予的职责使命的保证。团组织和团员必须坚守初心使命,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始终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自觉遵守和维护团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团的纪律,自觉接受团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一章 总则
制定目的
1.全面从严管团治团坚持党的领导
2.团纪面前一律平等
3.实事求是
4.民主集中制
5.教育为主 宽严相济
为了维护团章和其他团内规章,严肃团的纪律,纯洁团的组织,保障团员民主权利,教育团员坚决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团的决议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
团组织和团员违反团章和其他团内规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损害团的事业和形象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对团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1.警告
2.严重警告
3.撤销团内职务
4.留团察看
5.开除团籍
团员受到团纪处分,当年教育评议等次不得评定为"优秀",并取消当年团内评选表彰资格,二年内不得推荐其作为入党积极分子人选。团员受到开除团籍处分,原则上不得重新入团。
第三章团纪处分运用规则
从轻减轻或从重加重处分的情形
从轻减轻处分的情形
1.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团纪处分的问题
2.在组织调查过程中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
3.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4.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
5.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
从重加重处分的情形
1.强迫、唆使他人违纪
2.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
3.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团纪处分
4.违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没有交代的其他应当受到团纪处分的问题
5.其他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形
免于团纪处分、不予团纪处分、不追究团纪责任的情形
对于团员违犯团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例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通报批评,免予团纪处分。对违纪团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对违犯团纪情节本应适用警告处分,但初次违纪的,免予团纪处分,本着教育为主的原则,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通报批评。
团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团纪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或者责令检查,不予团纪处分。团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团纪责任。
团纪处分如何作出?
对违犯团纪的受理、核实、审查、情节认定、处分建议等由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团的委员会组织部门办理。
1.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在讨论决定对团员的处分时,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吸收本人参加认真听取本人的意见)
2.由其所在基层委员会上报(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团的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团员以纪律处分)
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团的委员会批准
3.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者复杂,或者对
团员给予开除团籍处分的,必须经团的
省级或者中央委员会核准
4.向受处分团员所在团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团员
及其本人宣布,并在其团员档案中予以记录
5.决定后本人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有关团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
在一个月内转递,不得扣压
第四章对违反纪律行为的处分
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的,视情况给予相应处分:
·反对党的集中统一领导,违背、歪曲、否定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
·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歪曲团的历史。
·组织、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
制作、贩卖、传播上述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以及网络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等。
·私自携带、寄递上述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
·私自阅看、浏览、收听上述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以及网络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等。
·违反党和国家民族、宗教政策(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对信仰宗教的团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
·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组织迷信活动的;参加迷信活动或者个人搞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在国(境)外或者在涉外活动中,言行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或者团组织作出的重要决定。
·在党组织、团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团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
·侵犯团员的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或者其他权利。
·利用信息网络造谣传谣、污蔑诽谤或者实施网络暴力,造成不良影响的。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漠视、脱离青年,其言行损害团组织形象,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利用团员发展、团组织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人选、代表委员遴选、评奖评优、工作评比评价等权力谋取私利。
·在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收缴、侵占挪用等行为。.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收取费用。
.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团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团员。·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团员。
·对团属报刊、网站、新媒体平台等宣传舆论阵地,管理不善、把关不严,发表或者传播不当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
·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和党组织、团组织分配的重大攻坚任务临阵退缩,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团组织不对团员进行教育管理,不落实"三会两制一课"等制度,不管理团籍、团员档案、组织关系,造成不良后果的。
·团组织在团内统计等工作中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
·下级团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团组织决定。
.不履行全面从严管团治团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管团治团主体责任不力,给团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
·生活奢靡、铺张浪费、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五章对违法犯罪团员的团纪处分
严格执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纪律处分条例(试行)》规定,对违法犯罪的团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团纪处分,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
对违法犯罪团员的团纪处分
.团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应当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团员权利。根据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团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团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或者开除团籍处分。
·团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应当给予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或者开除团籍处分。
团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团籍处分
1.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
2.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3.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团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团籍的,应当报请团的中央委员会批准。
团纪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
团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团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团纪处分。
·团员依纪依法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的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团纪责任的,团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团纪处分。
·团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处分,应当追究团纪责任的,团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团纪处分。
第六章附则
本条例由共青团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本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
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
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
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
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
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
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
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
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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