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理工学院2021年秋季学期国家 (省政府)奖助学金评选通知
日期:2021-10-11 20:43:22  发布人:tyxy  浏览量:1055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印发的《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21年秋季学期高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辽教办〔2021〕324号)要求,做好我校2021年国家(省政府)奖助学金评审工作,根据国家、省奖助学金管理有关规定,参照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和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印发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财政部和教育部关于调整职业院校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19〕25号)相关要求,结合我校《辽宁理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办法(修订)》(辽理工校发〔2020〕59号)文件精神开展2021年资助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此项工作的领导,学校成立2021年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国家(省政府)奖助学金监督审查工作,成员如下:

组  长:赵杉林

副组长:刘兴富

成  员:孙薇薇    罗  娟    赵  辉

崔红军    路晓东    潘佩斯

(按姓氏笔画排序)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资助管理中心杨佳慧具体负责。

各学院分别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团总支书记、辅导员等相关人员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班级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确定本学院拟推荐学生名单,按程序报校资助领导小组审查。资助领导小组按照有关规定审查各学院评审程序是否规范,推荐学生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各学院加强国家(政府)奖助学金评选政策宣传,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困难认定、组织评选。

二、奖励标准

国家(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将根据学生的困难程度,分两个等级设立,一等国家助学金资助特困学生,二等国家助学金资助贫困学生,资助标准以辽宁省资助管理中心下发通知为准,一等和二等国家助学金不兼得。

三、困难认定

2021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等级认定,此项工作为落实2021年秋季国家奖助学金评选的准备工作,需对在校本、专科学生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统计及困难等级认定,根据《辽宁理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辽理工校发〔2020〕59号)文件要求开展工作,具体如下:

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需要提供扶贫办发放的扶贫卡(扶贫手册)复印件。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需要提供民政局发放的低保证复印件。

3、特困供养学生(指农村五保户)。需要民政部门发放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复印件。

4、孤儿大学生。需要民政部门发放的儿童福利证复印件。

5、烈士子女。需要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证书复印件。

6、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需要残联部门发放的证书复印件。

7、残疾人子女。需要提供残联部门发放的证书复印件。

8、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学生自愿提供相关部门发放的证书复印件1份,不需要开具任何证明。各学院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工作,学生要如实填写家庭情况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表》(附文件夹1中),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

四、申报与评审

1.国家(省政府)奖学金参照《辽宁理工学院国家(省政府)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修订)》(辽理工校发〔2020〕56号)进行评选。国家(省政府)奖助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国家励志奖学金参照《辽宁理工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修订)》(辽理工校发〔2020〕57号)进行评选。

3.国家(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省政府)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本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省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4.国家助学金参照《辽宁理工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修订)》(辽理工校发〔2020〕58号)进行评选。各学院要按照省教育厅印发的《辽宁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教函〔2019〕221号)的有关要求认真执行。要把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以及遭遇严重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作为重点资助对象。

5.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需在各学院上报表4《XX学院XX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和表5《辽宁理工学院2021-2022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统计表》(附文件夹1内)后按比例分配。

五、报送要求

1.各学院在保证评审条件和质量的前提下尽快组织评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电子版及表5纸质版材料递交时间截止至10月13日,其他相关纸质版材料各学院留存备查,待国家(省政府)奖助学金评选工作结束后统一上交;国家(省政府)奖学金评审推荐材料电子版和纸质版报送截止时间为10月13日,学校统一公示期为10月15-22日;国家励志奖学金电子版和纸质版报送截止时间为10月27日,各学院公示期为10月20-27日;国家助学金评审推荐材料电子版和纸质版报送截止时间为11月3日,各学院公示期为10月26日-11月3日。按时上报评审结果和评审总结报告。

2.报送材料及方式:

(1)请各学院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国家(省政府)奖助学金评审总结报告,评审报告应能反映名额分配、评审依据、评审程序、公示情况和评审结果等基本情况。

(2)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汇总表、国家奖学金封面电子版和纸质版各1份(附件2、3); 辽宁理工学院2021年国家(省政府)奖学金汇总表(附件13)电子版和纸质版各1份。

(3)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汇总表、省政府奖学金封面电子版和纸质版各1份(附件5、6);辽宁理工学院2021年国家(省政府)奖学金汇总表(附件13)电子版和纸质版各1份。

(4)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只需报送纸质版(国家奖学金3份、省政府奖学金2份,正反面打印,附件1、4)。

(5)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备查汇总表电子版和纸质版各1份(附件8、10)。

(6)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7、9)各学院留存装订成册备查。

(7)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等级认定,按照截止日期先递交电子版汇总表和表5材料,纸质版材料按照要求正反面打印一式两份,各学院留存备查,待国家(省政府)奖助学金评选工作结束后统一装订上交。(文件夹1)。

各类表格详见附录。

六、奖助学金发放与管理

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助学金采取学期(半学年)发放的形式,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制表,学院将于资金到位后三个工作日内,由财务处按名单将奖助学金打到获奖学生存折或银行卡,各学院统一从财务处领取存折或银行卡转给学生本人并作好记录,奖助资金必须由学生本人领取,不得由辅导员或他人代领。

国家奖学金由教育部颁发获奖证书,省政府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将由省教育厅颁发获奖证书,具体发放时间另行通知。

七、监督监察

国家(省政府)奖学金、助学金评选过程中,各学院需要互监互检,具体办法见附件12《2021年秋季国家(省政府)奖学金名额分配表》,评选过程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

八、其他

资助管理中心联系人:杨佳慧

联系电话:0416-6086050       13464644490     

邮箱:1053426736@qq.com

 

附件:1.2020-2021学年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2020-2021学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

          3.2020-2021学年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汇总表

          4.2020-2021学年省政府奖学申请审批表

          5.2020-2021学年国家奖学金封面

          6.2020-2021学年省政府奖学金封面

          7.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8.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备查汇总表

          9.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10.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备查汇总表

         11.奖助学金填报注意事项(必读)

         12.2021年秋季国家(省政府)奖学金名额分配表

         13.辽宁理工学院2021年国家(省政府)奖学金汇总表

         14.《2021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认定材料》

  辽宁理工学院

2021年10月11日

 

 辽宁理工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1年10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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