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理工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日期:2021-12-31 16:41:51  发布人:tyxy  浏览量:7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35号)以及《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辽宁省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辽政办发〔2015〕70号)等文件精神,加强三全育人的过程培养,充分利用校内外创新创业智力资源,推进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有效指导帮扶大学生创新创业,规范创新创业导师的管理,依据《辽宁理工学院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以下简称导师),由学校选 聘并纳入导师库管理,导师具有指导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竞赛、工程能力训练、各类项目开发的实际经验。

    第三条 学校按照动态聘任、专项支持的原则,通过各种方式收集导师资源,建立完善导师库,开展导师活动,加强导师培训。

    第四条 导师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许可范围内,开展创新创业宣传,指导和帮扶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

第二章   导师的选聘与解聘

    第五条 导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 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愿意贡献时间、精力、智慧和经验, 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为大学生创新创业提供公益性服务;

    (三)熟悉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熟悉企业管理、市场运作、技术创新方法,具备对科技、经济、市场发展的预判能力。在大学生创业指导、培训、创办小微企业或管理企业等方面有丰富经验或专业特长的专家;

    (四)有较强专业基础和较好语言表达能力, 服从相关安排, 积极配合学校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指导和相关活动,并较好地完成指导工作。

    第六条 校内外导师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近三年在创新创业教学方面获得省级以上成果及奖励。

    (二)近三年担任国家级、省级创新创业大赛项目评委或社会兼职。

    (三)近三年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项目、创业孵化项目及学科竞赛获省级三等奖以上,指导教师为第一完成人。

     (四)近三年以我校署名和第一完成人(含学生参加)或通讯完成人发表SCI、EI收录论文一篇(检索证明)或核心期刊(2018年版北大中文核心期刊认定目录)二篇以上。

    (五)近三年第一完成人(含学生参加)获授权国家技术发明专利一件或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二件以上。

    (六)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

    第七条导师遴选主要通过推荐、自荐和邀请等方式进行,经学校组织审核,颁发“辽宁理工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聘任证书,聘期为 2 年,纳入导师库管理。

    第八条导师库实行动态管理,有如下情况之一,经学校确认后予以解

    (一)聘期内连续二年未参加学校组织的创新创业竞赛及指导活动;

    (二)以学校导师名义,从事导师职责范围之外的活动,严重影响创新创业导师形象

    (三)本人申请不再担任导师;

    (四)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导师责任。

第三章    导师职责与服务方式

    第九条 导师指导学生的服务方式,内容如下:

    (一)开展创新创业相关讲座及培训活动, 帮助创新创业学生掌握相关知识和相关政策。

    (二)指导学生参加校、省、国家级各类创新创业竞赛的赛前训练和培训,提升学生创新思维和创新方法。

    (三)为创业学生提供项目注册、法律咨询、人力资源、营销策略、生产技术研发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创业服务指导。

    (四)为学生提供创业政策、手续办理、企业经营运作的指导, 提供创业团队建设、培训和文化素养提升的指导,对学生创业遇到困惑问题给予帮助及指导。

    (五)入选导师需积极参加各类创新创业教育活动, 讲授创新创业教育相关课程,担任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校内外评委。

    (六)指导帮扶大学生创新创业, 以及参加其他形式的大学生创新创业

活动。

第四章    导师考核及激励措施

   第十条建立导师考核体系,形成年度考核评价机制。在创新创业指导活动中积极主动,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导师给予通报表扬,从导师库中,评选创新创业优秀导师并授予荣誉证书,优秀导师作为专业技术岗位竞聘及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参照学校职称评定办法和导师年度考核表)。

    第十一条 导师参加关于创新创业指导讲座、培训、项目训练等活动,校外导师按照学校标准支付劳务报酬;校内导师指导学生获创新创业竞赛国家、省级奖励, 分别参照学校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辽理工院发〔2019〕1号)和学校创新创业奖励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聘期内,每年考核一次,按照《辽宁理工学院校内创新创业导师考核表》提交第一完成人的相关支撑材料并组织专家评审, 评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后者不再聘任。

   第十三条 每年增补符合条件的导师,进入导师库。鼓励创新创业项目案例融入课堂教学,激发学生的学习动力、创新动力和训练能力

   第十四条 学生团队创办各类企业的指导教师从导师库中推选,指导学生创业实践活动按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团队考核业绩,计算教学工作量,参照学校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辽理工院发〔2019〕1号)执行

   第十五条加强优秀导师宣传报道,介绍优秀导师育人事迹。搭建导师间交流平台,开展跨学科教学交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创新创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1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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