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日期:2020-09-02 16:37:58  发布人:xsc  浏览量:2087

辽宁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规范学生行为,维护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持学校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建立健全育人机制,培养优良院风,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把学生培养成为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辽宁理工学院全日制在校本科生、专科生。

第三条  学校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生有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的义务。

第四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实施处分,是基于学校与学生之间的特殊权利义务关系依法实施的一项行政制裁制度,是学校依法享有的管理权利,是对学生偏离基本行为规范和教育目的的警示和纠正,是对学生的一种辅助教育形式,其目的是育人。行政处分是思想政治教育的继续和必要手段,是通过管理实现教育的主要途径,是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措施。

第五条  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六条  在校学生在校外参加实习、教学实践、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七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给予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分别裁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纪律处分:

(一)违纪情节特别轻微,且没有不良后果的;

(二)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三)违纪是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加重纪律处分:

(一)违纪后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者;

(二)违纪后私下了结,而不向学校报告者;

(三)违纪后订立攻守同盟,向学校隐瞒实情或唆使他人提供伪证,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者;

(四)同时犯有多种违纪行为者;

(五)受纪律处分后,再次违纪应受处分者。

第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包括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

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术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普通高等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二条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学校发给学籍证明,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书后两周内办理相关手续,并离校,否则给予除名处理。档案由学校退回生源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三条  学生违纪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除给予相应的处分外,由违纪学生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等费用。

第十四条  对瞒报学生违纪情况的系和个人,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各级处分决定均由学院统一编号、发文向全院公布。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五条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学院、社会秩序等行为者,视情节和认错态度,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反对或攻击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领导和反对社会主义的言论、行为,经教育仍不悔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经教育后对错误认识较深刻,并有真诚悔改或显著进步表现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组织、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等观点、有损学生身心健康的报告会、演讲、沙龙等,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者,违反学校保密规定,泄露有关秘密者,视情节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煽动扰乱学校、社会秩序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张贴大、小字报、非法宣传品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张贴大、小字报、非法宣传品的组织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违反有关法规,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组织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组织或带头罢课、罢餐等扰乱正常教学生活秩序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参与、传播邪教或封建迷信活动者,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出版和传播非法刊物或成立非法组织者,视组织性质、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违反学院学生社团管理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学生社团名义进行活动者,或被撤销登记、明令解散、取缔后,仍以原学生社团名义进行活动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以各种借口起哄,以焚烧、摔砸物品等形式挑起哄闹事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首要分子或幕后操纵者,视其产生的后果和认错的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二)有其他扰乱学校、社会秩序,破坏学校、社会稳定行为者,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公安部门处罚者,根据其所受处罚的轻重给予如下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被处以10日(含10日)以下行政拘留的,视其问题的性质和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属于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或拘役、有期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被处以行政拘留超过10日(不含10日)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被处管制、拘役,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为打架提供器械、作伪证者,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肇事者(引起事端造成打架斗殴后果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行为上造成打架斗殴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动手打人并造成打架斗殴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进入他人寝室寻衅滋事或殴打他人的,或强迫他人离开寝室并进行殴打的,视情节和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程度,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在打架现场带头起哄、摔砸物品等助长事态升级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策划者(出谋划策或指使他人打架斗殴者)

1.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人员轻伤害或损坏公、私物品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重伤害等严重后果者,受到治安处罚或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者

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态发展,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勾引、唆使矛盾双方以外的本学校学生参与斗殴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引入非本学校学生参与打架斗殴者,依照相应条款加重处分;

4.纠集校外人员(非学生)参与打架斗殴,并造成伤害后果,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提供伪证者

在组织对打架等违纪事件进行调查时,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兼有参与打架斗殴者加重处分。

(五)提供器械者

1.有意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伤害后果,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提供管制刀具、枪支弹药等器械者,加重处分。

第十八条  有下列侵犯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行为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其不同情况,给予如下处分:

(一)偷窃公私财物者

1.偷窃公私财物(含共同作案者,下同)价值在人民币500元以下的,视情节及认错态度,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作案价值在人民币500元以上或多次作案,视情节及认错态度,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经学校保卫部门和公安部门确认,通过撬门压锁、偷配钥匙等手段入室偷窃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故意为偷窃者提供消息、钥匙模、作案工具等作案条件的,将被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结伙偷窃作案的首要分子和主要实施者,按上述相应处分加重一级处分;

4.冒领他人存款、汇款(单)或邮件(单)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转借学生证、图书证、一卡通等有效证件给他人使用造成不良后果的或盗用、冒用他人有效证件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骗取、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

1.通过各种手段骗取或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参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1、2、5项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2.骗取、敲诈勒索未成年人或体弱病残者的财物,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抢夺、抢劫公私财物者

1.哄抢或强抢公私财物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抢劫公私财物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除按价赔偿外,视情节和认错态度,

给予以下处分;

1.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价值人民币不足200元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价值人民币200元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故意损坏公私财物,使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购买、窝藏、销售赃物者,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以下处分:

(一)购买赃物,视情节较重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为他人窝赃、销赃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走私、非法倒卖、传销的,视情节和认错态度,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走私、贩私的,视走私、贩卖的物品性质和违纪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参与非法传销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属上当受骗者除外);非法传销活动主要组织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打麻将、赌博或变相赌博的,视情节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在校内或实习地打麻将者,除没收麻将牌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对打麻将、赌博或变相赌博现场的围观者,给予警告处分;为他人提供麻将、赌博场所或工具者,为打麻将、赌博放风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对打麻将、赌博或变相赌博的组织者,给予相应加重一级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妨害学院管理社会管理秩序,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及有其它不文明行为的,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如下处分:

(一)卖淫、嫖娼或介绍、容留卖淫、嫖娼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酗酒、寻衅滋事,未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酗酒后有其它违纪行为应受纪律处分的,按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三)有用望远镜等工具或其它手段窥视他人隐私行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有滋扰、猥亵异性等流氓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有调戏、侮辱女性等流氓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在宿舍楼等公共场所裸浴、着装不雅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与外国人不正当交往,有损国家、学校形象,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破坏草坪、花卉、树木者,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在建筑物、课桌等公物上乱涂、乱写、乱画、乱粘贴者,勒令恢复原状,并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八)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或者休息,不听制止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九)在公共场所乱扔垃圾、烟头、乱泼脏水、随地吐痰,在宿舍、教学楼等院内公共场所吸烟、打闹、喧哗或有其它妨碍学习秩序的不文明行为者,经劝阻仍不改正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有其他违反道德规范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的不文明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收听、收看、复制、传播淫秽等不健康物品或吸毒、贩毒者,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如下处分:

(一)在学校公共场所涂写、勾画淫秽文字、图像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在校观看淫秽书刊、画报的,收看或收听淫秽录像、录音及其它淫秽录像制品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传播、复制、出租、出售淫秽书刊、画报、录像、录音、光盘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吸毒和唆使他人吸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毒品制售等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者,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伪造、涂改学生证等证件或证书者,在办理(补办)学生证等证件过程中弄虚作假者,将学生证等证件转借他人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教学实验、实习期间,违反操作规程,不听从指导教师或工人师傅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事故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阻碍、拒绝学校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学校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进行顶撞、欺骗、辱骂或者使用暴力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扰乱课堂教学、考试等秩序,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辱骂、殴打教师及学校工作人员,给正常课堂教学、考试等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遵守公寓管理规定,按时就寝,不违章用电,不使用明火。外出、晚归者必须出示系、部开具的请假条,否则将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一学期出现两次无故晚归将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严禁在寝室内燃烧烟花爆竹及焚烧纸张等物品;严禁使用明火(如蜡烛、酒精炉、酒精块、液化气罐等),一经发现存放和使用,除没收物品外将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禁止在寝室内饮酒和存放酒瓶,违者一次给予警告处分,两次以上违纪者给予记过处分;

(八)严禁存放和使用任何电热器、灶具,严禁私自拉电线、网线;不得随意挪用、损坏消防器材,违反规定者将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在公寓内发生的其他违纪行为,按《辽宁理工学院公寓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超过一定学时者,视其具体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一)旷课16学时以上或擅自离院4至5天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4学时以上或擅自离院6至7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2学时以上或擅自离院8至9天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40学时以上或擅自离院10至12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如因旷课被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后仍不悔改的,经学校研究决定后,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特殊节假日或学校因管理需要,在禁止请假的时间内擅自离开学院者,视其事后承认态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未经批准或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给予退学处理。

第二十六条  考试违纪和作弊的处理参照《辽宁理工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的认定及处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的,视情节及认识态度,给予如下处分:

(一)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邮件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采用写恐吓信、打骚扰电话或者用其它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无故殴打他人的,视情节和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程度,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的,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如下处分:

(一)携带或在寝室内存放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它管制刀具未造成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学校公共场所内存放易燃、易爆或其它危险物品,未造成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在参加各类大型活动中,不听从指挥,造成混乱、拥挤或者其他影响安全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故意制造混乱或挑起事端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违反学院道路交通安全规则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无证驾驶机动摩托车、三轮车、汽车等其它机动车辆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将机动车辆借给无证人员使用,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校园道路上逆行、超速,不听劝阻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在校园内驾驶机动车辆违章,并造成交通事故者,除赔偿对方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无证驾驶、违章造成交通事故者,除赔偿对方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为无证驾驶者提供交通工具违章,造成交通事故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对来路不明、没有牌照、证件不全的机动车辆或盗、借者,一经发现,除报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外,并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如属偷盗、窝赃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违反学院互联网安全管理有关规定者,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利用电脑、网络、通讯设备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影响恶劣危害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利用国际互联网、校园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非法、有害信息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活动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非法获取其他单位个人网络用户信息,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盗用其他单位、个人网络用户账号上网者,视情节和造成的损失,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学生上网要养成良好的习惯,晚间不允许学生外出上网,一经发现按违纪处理,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禁止学生在网吧包宿,违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受到行政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限内不享受表彰、奖励等相关权利。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四章  处分权限和程序

第三十二条  对违纪学生给予纪律处分的批准权限和报批程序: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生所在系讨论决定,上报学生处审核,经主管校长签字后备案;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由学生所在系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经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由校长审批。

(二)对影响较大的违纪事件或涉及两个以上系的学生处分,由学生处会同有关部门和各相关系研究后处理;

(三)特殊情况下,学生处也可以直接对违纪学生做出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四)学生违反学生公寓纪律,需给予处分者,可由后勤管理部门对事实进行调查并提出意见,根据审批权限,逐级报各系、学生处和相关领导审批。

第三十三条  学生违纪的处理程序

(一)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要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并做好相关记录;

(二)给予违纪学生纪律处分时,由学生所在系将《辽宁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审批表》及相关学生违纪的事实经过、旁证材料、违纪学生或代理人的书面陈述和申辩的材料、笔录和其他相关证据等上报学生处;

(三)学生处将根据系内的处理意见,按学生违纪处分批准权限,会同相关部门、领导会议研究,给出处理意见。其意见如与系、部相同,则直接上报相关部门及主管院长审批。如意见不同,学生处将与系里沟通,根据事件的具体情况,重新研究处理意见并再次上报。开除学籍处分须上报校长,由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由校长审批。学校将在《辽宁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审批表》上做最终处分决定;

(四)《辽宁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审批表》及处分决定书由学生处、系指定专人送达给受处分学生本人,受处分学生本人在处分决定书的送达回执上签字;学生拒绝签收的,在两名以上学生工作人员见证下,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送达人和见证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学生已经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确认签收后15日内将处分决定书回执签字返回学校;难以联系或邮寄后无果的,学校利用学校官方网站、新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20日即视为送达成功。签字回执或邮寄证明由学生处、各系存档。

第三十四条  处分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来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有关部门重新研究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校长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三十六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辽宁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七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章  解除处分

第三十八条  为达到良好的教育效果,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生在处分期限内无违纪行为,可视学生综合表现,按规定程序给予解除处分。纪律处分期限为:警告、严重警告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12个月。

第三十九条  解除处分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处分期满可向所在年(班)级辅导员提出解除处分申请,填写《学生解除处分申请表》;

(二)年(班)级辅导员将受处分学生解除处分申请报系主管学生工作领导;

(三)各系领导班子开会研究,拟定初步意见后,将学生申请表、《学生解除处分申请表》和开会研究会议纪要一并上报学生处;

(四)学生处经审核后提出意见,并上报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审批后,学生处备案存档。

    第四十条对学生违背学术诚信所受处分,按《辽宁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条例》规定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解除处分只能作为学生受处分后在校表现的鉴定。

    第四十一条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没有列入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比照本规定相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行文设计中的“以上、以下”,除特殊标注外,均包括该等级或本数。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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