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理工学院公寓管理实施细则
日期:2021-10-10 14:01:17  发布人:xsc  浏览量:124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公寓管理,保障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营造“安全、整洁、文明、有序”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辽宁理工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辽宁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等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公寓是住宿学生在校学习、生活、休息的重要场所,是学校对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和行为养成教育的重要载体,是构建安全和谐校园的基本单元和着力点。

    第三条 公寓社区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学校对全校学生公寓进行管理的专门机构。负责学生公寓的日常管理、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文化建设、日常维修、保洁卫生及安全管理、宿舍内务检查等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辽宁理工学院学生公寓内所有在住学生。


第二章 入住管理规定


第五条 为了维护公寓的正常秩序,未经委员会批准,住宿学生不得私自占用、调换、出租宿舍和床位。

第六条 按学校规定,住宿学生须在学校安排的校内宿舍住宿,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在校外住宿。私自在校外居住或留宿所发生的事故,学生本人按照相关法规、校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假期原则上不安排学生留宿,因特殊原因需假期留宿的,向所在学院申请,经家长同意,学院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委员会审核同意,方可留宿,留宿房间需服从委员会统一安排。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八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公寓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纪观念,提高防范能力、自我管理能力和自救逃生能力。对有损宿舍安全和正常秩序的不良行为,应及时劝阻、制止,或报告委员会相关老师出面处理。

第九条 住宿学生应树立消防和治安安全意识,增强日常防火意识。发现火险、灾情时,应第一时间报告学校保卫处(24小时报警电话:6086119)和当晚值班辅导员,并及时撤离现场,不得在事故现场逗留;发现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校保卫处和当晚值班辅导员,并协助处理。

第十条 住宿学生应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严禁在公寓内燃放烟花爆竹及焚烧纸张等物品;严禁在公寓楼内吸烟、乱扔烟头,或在室内摆放香烟及吸烟用器具;严禁使用明火(如盘式蚊香、蜡烛、打火机、煤油炉、酒精炉、烧烤炉、燃气灶及其他灶具等);严禁存放或使用违禁电器(如热得快、电茶壶、电饭煲、电热毯、电热杯、电热壶、电火锅、电暖器、电熨斗、电烙铁、电磁炉、电吹风、电夹板、卷发棒、煮蛋器以及转功率插座和其它被学校智能节能平台认定为纯电阻发热类的用电器)和大功率电器(功率在300瓦以上电器,如饮水机、微波炉、榨汁机、豆浆机、电冰箱、洗衣机等);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品,一经发现使用或存放,除没收物品外,还将视为严重违纪行为。一旦造成严重后果,由违纪学生自行承担全部责任。不得随意挪用、损毁消防器材。如发现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生,应及时向委员会报告。

第十一条 严禁在公寓区内饲养动物,一经发现将予以没收严禁在公寓内损毁物品、高空投掷废物及进行其他危害安全的行为。

第十二条 住宿学生应增强安全意识。人离开宿舍要随手锁门,不得将钥匙插在门上;学生入住时配备的房门钥匙,应妥善保管,严禁私自配制或转借他人;丢失钥匙后要及时向本楼值班员报告,并及时更换门锁;值班室原则上不外借宿舍钥匙,住宿学生因特殊原因借用本宿舍钥匙需凭本人有效证件到值班室登记,凭证借取钥匙并及时归还。

第十三条 公寓在规定时间封门后,学生不得随意外出,因特殊情况必须外出者需由值班住宿辅导员批准,晚归者必须说明理由并登记,无学生证、身份证和不登记者禁止出入。

第十四条 任何人不得出租、出借寝室内床位,不得私自调换空寝室或空床位,不得私自在寝室内留宿他人。

第十五条 住宿学生在宿舍内存放的贵重物品要妥善保管;假期时,学生应将个人贵重物品带离宿舍,避免出现丢失、损坏等情况;学生携带大件物品或贵重物品出入公寓需履行登记制度;学生的个人物品、外卖、快递等需要临时寄存的,需要经社区辅导员或值班员同意,存放在指定地点,贵重物品不建议存放;未经委员会允许,不得在公寓内随意张贴或推销关于招聘、商品买卖、租赁等小广告,不得将小商小贩引入楼内进行交易,公寓内不得搞经商活动。

第十六条 不准在公寓内打架斗殴、饮酒、打麻将(如发现麻将将予以没收)或进行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未经批准不准在公寓内随意张贴物品,严禁搞迷信活动。

第十七条 住宿学生应遵守公寓作息时间,养成规律的生活习惯。因特殊情况需早出公寓的学生须提前一天到所在学院开具证明并在值班室登记后,方可提早出楼。

住宿学生应自觉遵守宿舍会客制度。住宿学生如需会客,应在一楼大厅会客处进行,来访人员晚22:30前必须离开,晚22:30以后,学生公寓不允许会客;工作人员检查或维修宿舍时,须两人以上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证明在值班室登记后,方可进入学生宿舍。

第十八条公寓内不准进行任何体育活动,不得使用乐器发出分贝过高的声响或进行影响他人休息的任何活动,违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处分;辱骂、殴打管理人员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不准无故进入异性公寓,特殊情况须经委员会相关老师批准。

第二十条 学生公寓实行传染病报告制度。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各类传染病患者,应主动报告所在学院、学工办和公寓中心。住宿学生如发现宿舍内有传染性疾病疑似患者,应及时报告;传染病病人、病源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应服从校医院的医疗指导意见,积极配合有关住宿的调整和安排。

第四章 行为与环境管理

第二十一条 住宿学生应自觉保护公共环境卫生,共同创造安全、整洁、文明、有序的住宿环境;尊重、珍惜公寓工作人员劳动成果,每天打扫宿舍及门口卫生,严禁


在门厅、走廊、消防通道堆放垃圾或摆放私人物品,室内垃圾应及时清理;自觉爱护公寓区周围绿化地,不得随意践踏草坪或在草坪上停放自行车。第二十二条 寝室布置要整齐、美观、大方。不准在门上、墙壁、玻璃、衣柜等处张贴任何字画、装饰物,更不得在寝室、楼道等处涂写刻画、乱钉钉子、乱粘挂钩,违反者须赔偿维修费用,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 严禁向窗外、楼道泼水;严禁乱扔果皮、纸屑等杂物;严禁随地吐痰;垃圾需倒入垃圾桶内;寝室门口禁止堆放垃圾或摆放个人物品。不准将剩饭、剩菜倒入水池、便池内;违反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住宿学生负责寝室的卫生清扫,保持寝室干净、整洁。

第二十四条 寝室卫生基本要求:

1.寝室地面干净,室内无垃圾、饮料瓶等废品堆放;

2.床面平整,被褥等其他床上物品叠放整齐、标准一致;

3.桌凳清洁,桌面、桌内、床下物品摆放整齐;

4.窗台暖气片清洁,无杂物堆放,窗玻璃干净;

5.洗漱用品、暖瓶等摆放整齐美观、标准一致;

6.门及门上干净、无尘土、灰网等;

7.灯具干净明亮,无尘土、灰网等

8.墙壁干净、无灰网,衣、帽等物品挂放整齐、美观;

9.墙壁张贴物符合要求;

10.室内布局整齐、美观、健康、文明。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安排社区辅导员每天负责检查公寓和寝室环境、卫生、及学生不文明行为,采取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形式,落实奖惩制度,开展文明寝室评比工作。

第二十六条 寝室成员要团结友爱,和睦相处,讲文明、懂礼貌。遵守作息时间,保持公寓内安静,不得大声喧哗,大声放音乐,不得进行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活动。

住宿学生应爱护学生公寓内公共财产,妥善使用公寓楼和宿舍内的水电设施、门窗、玻璃、家具及其他各项公用设施设备。

第二十七条 学生公寓统一配置的公共设施(如家具、玻璃、门窗、电风扇、吹风机、微波炉、电开水器、洗衣机等)出现损坏或故障,不得擅自修理或拆卸,应及时向公寓值班室报修。对于正常损坏由公寓中心负责维修或更换。因使用不当或人为故意损坏的,相关责任人除照价赔偿外,按照《辽宁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公寓的公共设施必须严格按照使用说明进行操作。凡未按照各类设备的操作方法,违规使用公寓楼内公共设施,造成设施损坏、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事故的,由违规使用者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九条 学生公寓实行日常巡检制度,社区辅导员和公寓值班员每天对学生公寓各楼宇的公共设施进行认真巡查,发现隐患及时上报,确保学生公寓公共设施、设备完好。

第三十条 学生公寓内严禁停放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住宿学生应节约用电、用水,养成随手关灯、关水龙头的好习惯;接受学校和学院的安全、卫生监督和检查,配合学校的各项工作安排。

第三十一条 公寓文化建设坚持以打造“安全、整洁、文明、有序”的公寓环境,营造“积极、健康、友爱、包容”的公寓氛围为宗旨。委员会通过组织学生寝室文化节、开展安全文明检查和争先创优活动,编印公寓要闻、海报,建立网络宣传平台等形式开展公寓文化建设。

第三十二条 住宿学生应积极参加学生委员会组织的寝室文化节等学生公寓特色文化活动。

第五章 考核与奖励

第三十三条 委员会积极开展文化建设和“文明寝室”创建活动,进行评比和表彰工作,表扬先进,督促后进;相关学院将根据评选结果,对在文化建设或日常管理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宿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同时对学生知行测评进行加分;

第三十四条 每学期期末,委员会将对获得“文明宿舍”称号的宿舍进行统计,学校对管理效果突出的辅导员将在年终考核中酌情加分;

第三十五条 委员会负责参与对参与公寓管理工作的学生骨干进行考核,对考核优秀者颁发荣誉证书。第三十六条 住宿学生在宿舍内的表现纳入发展党员、评选“三好学生”“十佳大学生”“十佳道德标兵”等荣誉称号的考核内容。第三十七条 委员会负责对公寓管理工作人员和社区辅导员进行考核,对表现突出者进行奖励和年终考核加分。

第六章 违规行为及处理

第三十八条 住宿学生应严格遵守校纪校规,恪守有关文明公约。违纪者将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直至追究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学生公寓违规处理方式分为书面整改、通报批评、纪律处分三种。

第四十条 违反学校公寓管理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据《辽宁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一)对在宿舍内存放违禁电器(如:热得快等纯电阻发热类的用电器)、大功率电器(功率在300瓦以上)和酒精灯、煤油灯等灶具一经发现查实,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在宿舍内因吸烟、使用明火、使用禁用电器等引起火险、火灾的,视情节轻重,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三)对在宿舍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物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向室外抛掷物品,扰乱学校正常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四)对私自留宿的非本寝室成员,给予记过处分;因留宿非本寝室成员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对在宿舍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对私自占用或调换、出租床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对于在校有住宿床位,但未经批准私自外出,无正当理由违反宿舍作息时间,漏寝、逃寝,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八)对在宿舍内存放或饮用酒类饮品,(如:白酒、啤酒、葡萄酒等)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九)对在规定的学生休息时间内或宿舍熄灯后,在宿舍内喧哗吵闹,影响他人休息,不听劝阻或屡教不改的,视情况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对在宿舍内饲养宠物(如:猫、狗、兔子、仓鼠、鸟等动物),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一)对在宿舍内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十二)对谩骂、侮辱、攻击公寓管理人员、值班员、保洁员、维修员等工作人员,拒不配合学校安全文明检查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三)对其他违反学生公寓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四十一条 违反学校公寓管理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且尚不足给予纪律处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书面整改或通报批评,违规行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予以赔偿:

(一)影响公共秩序的行为

1.在宿舍内从事维修、租赁、销售等商业经营活动;

2.在宿舍范围内搞封建迷信、宗教活动;

3.在宿舍内打麻将、赌博或变相赌博;

4.将淫秽、非法书刊、音像等物品带进宿舍,在宿舍浏览、接收、传播非法网站和黄色网站(网页)信息;

5.未经批准,在宿舍公共区域内私自张贴海报、悬挂条幅、散发传单等宣传品;

6.在公寓楼外不按照指定位置停放车辆(如自行车、电动车、机动车等),占用消防通道;

7.在规定的学生休息时间或熄灯后,在宿舍内不注意控制计算机、手机、收音机等使用音量或喧哗吵闹,打牌(如扑克、桌游等)、唱歌、弹拉乐器等,影响他人休息的行为;

8.已办理调宿、退宿手续,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搬迁或私自保留原宿舍钥匙;

9.未按规范要求使用或人为故意造成学生公寓统一配置的电器设施(如电风扇、吹风机、微波炉、电开水器、洗衣机等)丢失、损坏;

10.其他影响公共秩序的行为。

(二)影响宿舍安全的行为

宿舍无人时,未关闭室内电源总闸或通电插座上的负载电器;

2.将移动式插座靠近蚊帐、被褥、衣服、书本等易燃物品,电源线悬空接驳或缠绕于床架、椅子等部位;

3.在宿舍内使用“三无”(无中文标识、无厂名、无厂址)电器产品、劣质电器产品和自制用电设备;

4.在公寓楼内吸烟、乱扔烟头,或在宿舍内摆放香烟、烟缸等吸烟用器具

5.宿舍内存放管制刀具等危险器具;

6.无正当理由晚归、早出公寓楼或夜不归寝;

7.私自加装、更换宿舍门锁,私自安装插销,或私配宿舍钥匙;

8.攀爬、翻越公寓楼门窗、栏杆等危险行为;

9.随意损毁、动用公寓楼内应急疏散图、消防器材,或擅自开启消防通道;

10.私自使用公寓楼公共区域电源设施或跨寝室私搭乱接电源、电线、网线

11.其他影响宿舍安全的行为。

(三)影响宿舍环境的行为

1.宿舍卫生严重脏乱,或在室内、阳台堆放杂物、停放自行车等;

2.在宿舍存放或饮用酒类饮品(如白酒、啤酒、葡萄酒等);

3.在宿舍饲养宠物(如猫、狗、兔子、仓鼠、鸟等动物);

4.私自装修宿舍,或在墙面上凿进铁钉等硬物;

5.安装或使用悬挂式书桌;

6.在楼内外乱丢垃圾、乱泼污水;

7.将剩饭菜或其它异物等倒入下水道中,造成堵塞;

8.在楼内墙壁、门上打球、踩脚印、按手印和乱涂、乱写、乱画;

9.在走廊、门厅、房间内私自拉绳晾晒衣物;

10.在门厅、走廊、消防通道堆放垃圾或摆放暖壶、雨伞、墩布、鞋子、晾衣架、自行车等个人物品;

11.其他影响宿舍环境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学生有举报、举证违规行为的责任,对违规行为知情不报者,按连带责任处理。对在宿舍内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无人承担责任时,给予宿舍全体成员对应处理。对作伪证者,比照当事人同责处理。

第四十六条书面整改下达后,所属学院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并监督整顿;通报批评下达后张贴在所在学院和住宿公寓楼。所有违规违纪行为的整改情况,由委员会进行重点复查。

第四十七条 其他违反学校公寓住宿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相关办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寓社区化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学生公寓文明公约

热爱公寓,讲究卫生,勤于内外,保护环境。

关心集体,爱护公物,助人为乐,互敬互助。

遵纪守法,维护秩序,见义勇为,弘扬正气。

崇尚科学,尊重师长,诚实守信,健康生活。

行为检点,举止文明,说话和气,礼待宾朋。

衣冠整齐,言谈有度,节水节电,寝室和睦。

按时作息,不扰他人,保持安静,争创一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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