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理工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修订)
日期:2022-11-03 21:10:57  发布人:xsc  浏览量:17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进取,为社会主义培养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设立学校奖学金。根据《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相关内容,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辽宁理工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统招录取注册取得辽宁理工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大二年级(含)以上学生。

第三条  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生奖学金的审批,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是奖学金评审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学院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评审工作。

第二章  奖项设置及奖励标准

第四条  学生奖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鼓励刻苦学习的优秀学生,分别设立了董事长奖学金、校长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五条  各项奖金额根据当年财务预算拨款设定预设董事长奖学金10000元/人/年;校长奖学金5000元/人/年;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2000元/人/年,二等奖学金1000元/人/年,三等奖学金500元/人/年

第三章  申报评审条件

第六条  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第七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模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各项有益活动,团结爱,尊师爱校,评选学年无违纪处分。

第八条  恪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内容,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第九条  学业成绩、社会实践、学术活动、创新创业及各类竞赛活动中表现突出,无不及格科目,补考、重考合格同学的成绩按照第一次考试成绩计算。

第十条  董事长奖学金、校长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以学生综合成绩排名为依据,即综合成绩=平均学分绩*80%+知行测评成绩(百分制)*20%

说明:P=[(aa1+(aa2+ ……+(aan]/(a1+a2+ ……+an

     S=P×80%+Z×20%

     P=平均学分绩     Z=知行测评成绩

     a=课程成绩       a=课程学分    n=自然数

第十一条  申请董事长奖学金、校长奖学金需综合成绩排名位列专业第一名知行测评850分(含850分)。

第十二条  申请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需综合成绩排名在专业人数前1/10;申请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需综合成绩排名在专业人数前1/5;申请优秀学生三等奖学金需综合成绩排名在专业人数前1/3。知行测评800分(含800分)。

第十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健康的身心素质,文明的生活习惯,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免于标准测试者除外)。

第十  同等条件下优胜者:积极参加创新创业、科技竞赛、社会服务等活动,勇于承担社会责任,为学校赢得良好声誉,自觉遵守、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等。

第四章  名额分配及相关要求

第十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当年学校奖学金财务预算拨款设定等级金额和名额,依据各学院大二以上年级人数,同比例向各学院下达各等级奖学金名额。

第十  各学院根据学校下达分配名额,结合学院实际,对年级和专业统筹考虑、合理分配奖学金名额。

第十  三项奖学金不可兼得校级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同一学年内不可兼得可兼得国家助学金。

第十  获得学生奖学金者,填写学校学生奖学金审批表,将计入个人档案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五章  评审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十九  学生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十条  各学院根据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下达的评选名额,成立评审小组,严格遵循奖励标准和条件,组织申报学生进行评选,拟定学生奖学金获得者名单。

第二十一条  拟定的学生奖学金获得者名单经学院领导班子讨论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填写《20  -20  学年度辽宁理工学院学生奖学金审批表》(附件1),《20  -20  学年度辽宁理工学院学生奖学金初审名单汇总表》(附件2)。附件1由各学院通审核通过后上交纸质文档;附件2学院汇总后加盖公章,上交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

第二十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各学院初评结果,报校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确定获奖名单,下发奖金和证书。

第六章  学生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二十  根据评定结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填报《辽宁理工学院学生奖学金费用发放表》,相关领导签字后交财务处办理发放。

第二十  学生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在评审工作中有营私舞弊行为者,一经核实,单位和个人按学校相关文件规定处理;获奖学生取消奖励荣誉,追回已发奖学金,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此前有关校内奖学金评审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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