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全面发展,表彰学生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的突出表现,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或者颁发奖金等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理工学院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四条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设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并建立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条 奖励的基本条件
(一)学生在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关心集体,团结友爱;文明礼貌,乐于助人,道德品质良好;积极参加校、院、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生活简朴;
(三)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刻苦,较好地完成学习任务;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四)具有良好的身心素质,无不良嗜好和生活习惯;
(五)除贫困生外,按时缴清学宿费等;
(六)评选年度没有尚未解除处分的情形;
(七)符合各项奖励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
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年10月份进行评选,评选办法详见《辽宁理工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七条 荣誉称号
(一)市级以上荣誉称号
市级以上个人(包括市级)、集体荣誉称号的评定,依据国家、省、市下发的评选文件、通知精神进行评选,严格按照规定条件、程序,公开、公平、公正评选。
(二)校级荣誉称号设置、评选时间及评选比例
1.五四评优评选:每年5月份进行评选
优秀共青团干部:按共青团干部总数的10%评选;
优秀共青团员:按共青团员总数的8%评选;
五四红旗团总支:按团总支部总数的10%;
五四红旗团支部:按团支部总数的3%;
先进团总支:按团总支部总数的20%评选;
先进团支部:按团支部总数的5%评选。
2.学年评优评选:每年5月份进行评选
三好学生:按学生总数的1%评选;
优秀学生干部:按学生干部总数的5%评选;
文体活动积极分子:按学生总数的8%评选。
3.学风建设评选:每年9月份进行评选
优良学风班:按班级总数的5%评选;
学习标兵:按学生总数的1%评选;
学习积极分子:按学生总数的8%评选。
4.社区建设评选:每年10月份进行评选
优良学风寝室:按寝室总数的4%评选;
文明寝室:按寝室总数的4%评选;
优秀寝室长:按寝室总数的4%评选。
5.优秀毕业生:每年11月份进行评选
学校优秀毕业生按毕业生总数的3%评选,不占名额的情况除外(详见评选通知);省优秀毕业生按辽宁省教育厅相关通知要求进行评选。
第八条 监督管理
(一)学校、学院评审委员会向全校师生公布监督电话,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对违规评选、弄虚作假的个人、集体,撤销荣誉称号,涉及奖金的追回全部奖金。对参与弄虚作假的个人或集体给予严肃处理。
(二)学生奖学金评选结束后,奖金发放到学生本人银行卡中;各类荣誉证书分发时留存好发放记录。
(三)相关辅导员对获得奖励个人在一个学期内至少进行一至两次跟踪谈话。在一个学期内对获得奖励的个人或集体至少召开一至两次思想政治教育和励志教育大会,并做好谈话记录和会议记录。
(四)学校对奖金发放和证书发放作监督管理,对不按时发放或违规发放的行为,学校将追究相关个人和部门的责任。
第九条 同一学年,学年评优、五四评优荣誉称号原则上不允许兼得。
第十条 本办法所列奖励及荣誉称号为学校常规的学生评优种类,学校因特殊需要,阶段性开展的其他评优、评奖活动可在本办法的框架下进行,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评选文件。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实行,原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团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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