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理工学院艺术与景观设计学院大学生社团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21-06-08 14:47:35  发布人:ysyjg  浏览量:1108
                                 辽宁理工学院艺术与景观设计学院大学生社团管理办法(试行)
    为健全和完善大学生社团的建设,协调大学生社团与其他机构以及各大学生社团之间的关系,促进各社团的健康稳定发展,更好的发挥其在校园文化建设中的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性质
大学生社团是由我系在籍本科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按照社团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大学生社团活动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方式,在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引导学生适应社会、促进学生成才就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新形势下有效凝聚学生、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织动员方式,是以班级、年级为主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补充。
第二条宗旨
大学生社团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以及习近平新时代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以育人为目标,以同学为本,积极有效地在校内外(主要在校内)开展文化、艺术等各方面的有益活动,让广大同学更多地了解社会的需要,在丰富课余文化生活的同时,培养和发展同学们的爱好与专长,提高同学们的综合素质,为促进校园文化的发展服务。
第三条社团管理
大学生社团在校党委领导下,由校团委和社团挂靠单位双重管理,由大学生社团管理部具体协调、指导与监督。各学生社团的领导机构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有权处理内部日常事务。
第四条组织原则
各学生社团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二章大学生社团的成立登记
第五条  大学生社团成立的条件
1. 学院在籍学生10人以上,基于共同的兴趣、爱好发起成立;
2. 其负责人能够遵守学生社团管理条例的各项规定。
第六条   大学生社团的申请、成立
1、凡自愿发起成立社团者,在每学期开学初三周内向大学生社团管理部提出申请。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1)成立申请书;(2)学生社团成立登记表;(3)学生社团的章程;(4)活动策划方案;(5)社团指导老师和社团主要负责人简历;(6)社团人数。
2、起草本社团的章程,学生社团的章程应当具备下列事项:(1)名称;(2)宗旨;(3)经费来源;(4)组织机构;(5)负责人产生程序和职权范围;(6)章程的修改程序;(7)成员的权利和义务;(8)学生社团的终止程序;(9)其他必要事项。章程应与社团的日常活动保持一致。
3、由该社团发起人到大学生社团管理部领取《学生社团组织审批表》、《学生社团组织申请人简历表》、《学生社团组织登记表》,逐项填写,履行正式审批手续。
4、经校团委批准后,予以公告,社团方可正式成立。
第七条  大学生社团管理部在收到申请的一周内安排初审及答辩,并以书面形式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有关答复。
第八条  各学生社团在每一个新学期开始前一周内,必须到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登记注册,并领取本学期的学生社团活动报表。
第三章  大学生社团组织和成员
第九条  各学生社团应努力建设并完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应有明确的纪律,不得与国家法令、校规校纪相抵触。
第十条  学生社团的挂靠单位及指导老师职责:
1、对大学生社团实行团总支、挂靠某专业双重管理模式,将大学生优秀社团分别挂靠到相关对口专业,从而对社团活动和发展进行有效的指导;
2、挂靠专业负责社团指导老师的选聘;全面负责挂靠社团的各项业务指导与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挂靠社团的发展规划负责社团发展的总体规划,协调各项资源,提高社团活动的品位,努力打造品牌社团;
3、社团指导老师负责社团发展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社团活动指导;负责所属社团干部的管理及社团干部和会员的培训工作;监督社团各项费用的使用;并对社团干部和会员进行培训;负责管理和使用社团会员费、赞助费;配合学校总体布局,参与开展一系列主题教育活动,指导社团承办学校安排的社团活动。、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的权利和义务
1、学生社团有以下权利:
(1)招收新会员,并在会员入会时一次性收取每人30-50元的会费用于社团自身建设;
(2)负责对会员进行教育,对违反学生社团章程者,可提请会员大会予以除名;
(3)向团总支、大学生社团管理部提出各种合理的申请或建议,征得同意后可以使用公共场所;
(4)接受社会各界正当的各种形式的捐助;
(5)报请大学生社团管理部、团总支批准后,可以向社会各界争取赞助;
(6)合理使用属于本学生社团的一切财物资源进行各种允许的活动。
2、学生社团有以下义务:
(1)做好会员的建档工作;
(2)保障会员的各项权利,接受会员监督;
(3)积极开展健康向上的学生社团活动,活跃第二课堂,繁荣校园文化;
(4)除完成本协会自身的工作外,还应完成校团委、社团挂靠单位、大学生社团联合会交办的任务。
第十二条  各学生社团自身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1、决定学生社团的方针、发展规划等,听取学生社团最高负责人的述职报告并对其进行表决;
2、提名或罢免学生社团最高负责人,选举和罢免学生社团其他各级负责人,对不履行会员义务的会员进行除名;
3、制定修改学生社团章程。
有效的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要求有占实际人数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有效的表决为占实际出席人数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的表决。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实行会长负责制,各学生社团负责人是该学生社团的代表人,应带领学生社团成员积极开展活动,并对该学生社团所有事务负责。
第十四条  凡自愿参加并符合下列条件的我校在籍本、专科生及研究生均有权成为南昌航空大学学生社团的成员(会员):
1、在校无记过以上处分;
2、学习成绩合格。
第十五条  我校学生可以同时参加几个学生社团,但只能在不超过两个学生社团中同时担任干部职务。一个学生社团中担任干部。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要求所在学生社团为其建立个人档案,以记录其在该学生社团的活动及其他情况;
2、有权监督学生社团干部及其活动,对本社团工作有讨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3、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4、有权参加本社团所举行的各项活动
5、享有所在学生社团成员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6、对会员的合理建议或正确批评,协会不予接纳的,会员可直接向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反映。
第十七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自觉遵守学生社团章程、执行学生社团决议;
2、按时交纳会费,参加学生社团活动,完成学生社团任务;
3、履行所属学生社团规定的其它义务。
   对多次未履行会员义务的会员,协会有权通过会员大会对其进行除名,并将结果上报大学生社团联合会。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干部除必须具备学社团成员必备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良好;
2、学习成绩良好;
3、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工作能力。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干部的选拔程序:
1、学生社团各级负责人采取聘用制,每个协会设一名会长,一名副会长,由系团总支委统一颁发聘书;根据社团情况设副会长一至三名,会长助理一至两名,两名会长助理、其它各级负责人由大学生社团联合会颁发聘书;
2、学生社团成立时,由发起人共同推选产生学生社团负责人,并报校团委、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
3、学生社团换届时,由上届会长提名不少于2位的会长候选人,召开全体会员大会对其进行选举,并将选举结果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提名推荐,由校团委批准。一经批准,即为正式聘用;
4、当因特殊情况下不能按照学生社团章程中规定的程序推选产生学生社团负责人时,应由大学生社团管理部在全系公开招聘,并经过3个月使用期考核,合格后才能正式成为该学生社团负责人;
5、学生社团的其他各级干部根据学生社团章程的有关规定推举产生,由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即可生效,同时应将负责人详细资料报送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备案;
6、学生社团最高负责人在任期结束时应向会员大会做述职报告,并应邀请一位以上大学生社团管理部主要负责人参加,此项将作为大学生社团管理部对其进行考核的一项重要材料;
7、所有学生社团负责人的聘书都将在其任期结束时由大学生社团管理部考核,确认合格后予以颁发。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的注销:
1.  社团三分之二会员同意解散时,按自动注销处理。
2.  违反法纪法规、校规校纪、社会道德的社团予以注销。
3.  无正式负责人或管理混乱的社团予以注销。
4.  连续半年不开展活动的社团予以注销。
5.  不交工作报表及学期工作总结的社团予以注销。
6.  不按本社联章程开展活动的社团予以注销。
7.  不服从管理,扰乱正常校园秩序的社团予以注销。
8.  社团负责人连续3次或累计5次不参加社联委员会例会的社团予以注销。
 
第四章学生社团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各学生社团在不违反国家法令和校规校纪的前提下,在与学生社团自身的各项管理制度不发生冲突的基础上,应满足学生社团成员合理的活动需要。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活动以丰富课余生活,提高同学素质,创造优良的文化、艺术、体育、学术氛围为目的。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活动的筹划应本着可行、合理的原则,组织以紧密、有序为准则,做到悉心准备,高效操作,力争取得最大功效。
第二十四条 各学生社团应确立固定的常规活动,定期组织会员活动或在认为适当的时候举行活动。每年的大学生社团文化节各学生社团必须举行特色鲜明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每学期初各学生社团应交活动计划,所有活动由大学生社团管理部和学生社团协商、统筹安排下开展。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面向全体同学开展的活动,必须持"学生活动计划书"报请大学生社团管理部,大学生社团管理部须于一周内表明意见并予以解释;计划书内容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活动方式、参与人员、经费预算及来源。活动所需经费(经费如须向参与者收取,须详细注明收费方式、收费标准和经费用途)。
第二十七条 各学生社团开展活动,不得出现下列情况:
1、擅自开展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的活动;
2、帐目经费不明,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私吞学生社团经费物品,违反本《条例》的经费管理制度;
3、活动的宣传有损学校公物或校园环境;不得损坏学校公物;
4、活动安排不得影响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
5、活动擅自收取报名费、参赛费、培训费等费用。
第二十八条  每次活动后,须认真填写学生社团活动报表,另附经费使用情况并说明会员意见,报大学生社团管理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有关学生社团和学生社团活动的文件,统一使用团总支的公章,未经许可不得刻制学生社团公章。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开展的活动,应以学生自我管理为基本原则,挂靠专业或其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包办、代办或以其他方式干涉学生社团的工作或活动。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的刊物管理:
1、各学生社团原则上不允许举办学生社团刊物;
2、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可统一举办学生社团刊物,各学生社团可根据情况积极参与大学生社团管理部刊物的举办;
3、学生社团刊物的内容必须健康,积极向上,遵照辽宁理工学院党委关于校内刊物的发行范围、办理刊物许可证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举办培训班、竞赛活动,应为广大同学服务为宗旨;原则上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涉及收费的,须报团总支批准后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须按团总支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灵活利用学生社团优势,做好外联和与其它学生社团的共办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应积极响应学校号召,结合本学生社团特点,适时推出面向全体同学的特色活动,展示学生社团风采。
第五章学生社团的经费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学生社团的经费以自筹为主。
第三十六条  各学生社团自筹经费主要包括会员费和捐赠、赞助等方式获得的资金或实物。
第三十七条  会员费:
1、各学生社团可依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招收新会员时收取一定的会员费,会员费必须一次性收齐;
2、会员费的收费标准,由校团委、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按学校规定,结合各学生社团的具体情况确定,目前定为每人30-50元(一次性);
3、学生社团如因实际需要,需在允许的范围内加收或提高会员费,须向团总支、大学生社团管理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动原因,经团总支审查同意,方可依照新的会员费标准收取会费;
4、会员费必须用于学生社团的基本建设和活动,任何人不得挪用和占用。
5、会员费统一由大学生社团管理部财务部管理,学生社团需使用时必须凭经费使用发票或收据进行报帐。发票或收据必须具备学生社团负责人和社团指导老师的签名审核。
第三十八条  捐赠、赞助的资金或实物:
1、学生社团可以接受校内外企业或部门以资金、实物等方式进行的捐赠;
2、学生社团在组织活动时,经团总支的批准可以向校内外企业或部门争取赞助;
3、学生社团接受捐赠或争取到的赞助过程中,不得承诺学校规定允许范围之外的条件;
4、学生社团接受的捐赠或争取到的赞助,必须按学校的规定用于学生社团活动,并接受大学生社团管理部的监督、管理,任何人不得挪用或占用。
第六章  大学生社团管理部
第三十九条  本部门全称为辽宁理工学院艺术与景观设计学院大学生社团管理部。它是系团总支直接领导下的全体社团的联合组织,负责管理协调全系的社团组织,统筹安排其活动。社团管理部对各类社团及其各项活动进行管理、引导和监督,并定期进行社团评估。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宗旨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积极、健康的内容和活泼多样的形式,通过多层面组织引导学生活动,进行能力培养,提高大学生思想觉悟,增强大学生的综合素质。同时社团联合会将管理和指导全校学生社团的活动,保证学生社团能够健康、有序地发展。
第四十条  大学生社团管理部的职权:
1、制定学生社团的有关工作条例和规章制度;
2、对各学生社团进行规范管理,制定学生社团整体发展规划;3、负责学生社团注册工作,统筹招收新会员;4、负责学生社团负责人的培养、选拔工作;5、指导、监督、协调各学生社团的一切活动;
6、检查各学生社团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执行情况;7、负责组织年末评选优秀学生社团、优秀指导老师,并向校团委提名;
8、负责成立新学生社团成立申请的初审答辩以及撤消后进学生社团的提名。
9、负责每学期学生社团经费审批报销,负责各学生社团人员、财物的登记,并上报校团委;                      
10、听取并审议各学生社团的工作报告;
11、组织召开学生社团负责人例会等会议;
12、讨论并决定学生社团的其他重大事务。
第四十一条  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组织机构
社团管理部机构包括:部长、副部长、办公室、宣传策划部、组织部、外联部、财务部、宣传部、信息部和督察指导部。
第四十二条  对各学生社团的正式书面申请,大学生社团管理部都应于一周内给予答复。
第四十三条  学生社团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大学生社团管理部召集。
第四十四条  大学生社团管理部工作人员采取聘用制,由系团总支负责选拔、聘用。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若与上级文件精神不一致,以上级文件精神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解释权及修改权在艺术系团总支及大学生社团管理部。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起生效,原相关规定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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