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理工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日期:2022-06-07 10:33:18  发布人:admin5  浏览量:856

辽宁理工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修订

辽理工校发〔2022〕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对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购置论证、采购、验收、使用、维护、调拨、报废、回收等全过程实施管理;制定并完善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第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的目的: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完好率,确保资产保值不流失,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

第四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范围:学校各单位无论何种经费购置、自制、赠送、调拨的仪器设备,均应列入仪器设备的管理范围。

凡教学单位单价在800元(含8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均属固定资产,必须到资产处办理设备资产入账手续。单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属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低值易耗品参考《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

第五条  各单位须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设备管理员,因工作调整变动时,应先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仪器设备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一)校级管理:在分管校长领导下,资产处负责学校仪器设备的统一管理。主要负责仪器设备的计划管理、论证审批管理、帐务管理、调拨报废管理,以及设备的清理清查等。

(二)学院级管理:学院主要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申报;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领用、调拨、变更、借用、报废、报损、报失等事宜的申办工作;做好主要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及成果的统计工作;每学期期末对本学院进行一次设备清查。

(三)学校各部处(室)设备的管理参照以上办法进行。

第七条  各级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必须认真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做好各项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

第八条 计划的管理。资产处根据实验室建设总体规划和各单位教学、科研等方面的需要及设备经费安排情况,本着优化配置的原则制订仪器设备年度购置计划。

第九条  计划的审批。对设备购置计划要进行论证,由教务处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设备购置的必要性、可行性、效能性予以论证,保证配置优化,避免重复购置。论证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

第十条  未申报计划或未经论证批准的不得购置。正常情况下未报计划或未经批准而私自购置的仪器设备,资产处不予办理相关资产入账手续,财务部门不得报销。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采购仪器设备,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采购方式进行。仪器设备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和维护学校利益的原则,在节约学校经费的同时,确保所购仪器设备的质量。

第十二条  需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设备,使用单位要提交详细的设备技术参数,并由资产处汇总审核,会同相关部门组成采购小组监督执行招标采购。因为对设备使用率等考虑不足、提供的技术参数不准确等因素造成购置的设备不能有效利用的,要追究部门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资产处经分管校长授权后可对外签订仪器设备购置合同,并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验收入账管理

第十四条  设备到货后,使用单位和资产处联合组织验收。按合同、说明书,开箱清点配件、资料,核对规格型号,组织安装调试。

第十五条  新购置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资产入账手续。统一编号,加贴标签。与领用人办理接收手续。

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技术管理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必须实行岗位责任制。大型精密仪器要制定出操作规程、使用和维修保养制度,并有专人负责技术安全工作。要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管理使用人员必须做好日常的维护工作,要根据仪器设备不同性质与要求,合理作好防尘、防热、防寒、防锈、防腐工作。使用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的使用说明书及随机技术资料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用于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要有使用记录、维修记录。一般仪器设备应做到随时保养,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做到精心维护,定期维修和检测。各种仪器设备发现失灵、损坏等情况均应及时修理。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一般不准拆改和分解使用。确因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或研制新产品需拆改和分解时,应经教务处与资产处批准。大型精密贵重仪器拆改、分解使用要经主管校长批准。

第七章 仪器设备的效益管理

第十九条  各实验室应做好本单位仪器设备完好率、机时利用率的统计工作。

第二十条  资产处对仪器设备使用负有监督职责,要充分发挥现有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做好调拨工作。对无正当理由闲置一年以上、使用不合理或利用率低下的仪器设备有权重新调拨使用。

第二十一条   资产处负责建立全校的仪器设备数据库,实行网上统一管理,定期与财务部门进行资产清查,做到帐、物相符。各使用单位和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帐、物管理,每学期要对本单位内部账、物核查一遍。

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应建立健全协作共用制度,除供本单位教学、科研、办公使用外,校内之间要互相协助。但各单位之间不得私自变更仪器设备的隶属关系,确需变更时,经资产处批准后,方可办理调拨。

第二十三条 由于管理不善而造成仪器设备丢失的,要追究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并处以经济赔偿。对于因使用不当而造成仪器设备人为损坏的,要视其具体情况予以赔偿,严重的要追究其责任。仪器设备的报废、报损、赔偿等变价收入和对外开展技术服务收入,必须如数上缴财务处。

第八章 仪器设备的共享

第二十四条  仪器设备的校内共享要按管理权限认真办理共享手续。共享结束后,提供仪器设备的单位要认真验收,若有损坏,借用单位必须修复或赔偿。

第二十五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借给个人,严禁私人占有。确因工作需要,需经资产处负责人同意并备案,办理借用手续(附件1)。在个人使用过程中如发生丢失或损坏,应照价赔偿。

第二十六条 对外共享仪器设备,参照《辽宁理工学院仪器设备有偿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章 仪器设备的移交与调拨

第二十七条  调离、离职的人员,应在离岗前一个月办理仪器设备移交手续,由设备所属部门出具设备移交证明并加盖部门公章,交资产处审核后,方可办理调离及离职手续。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移交或私自处理仪器设备。

第二十八条  退休、校内调动,原则上将所用设备留在原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带到新岗位上的设备,经资产处审核后,办理设备调拨手续。

第二十九条  各级设备管理员工作调动前,要对设备帐目进行交接,相关领导要主动参与,并起到监督作用。

第十章 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

第三十条 参考《辽宁理工学院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管理办法》

第十一章 仪器设备的丢失赔偿

第三十 参考《辽宁理工学院固定资产丢失赔偿管理办法》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资产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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