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理工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修订)》
日期:2025-10-29 08:41:47  发布人:xschu2  浏览量:1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和《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辽宁省军区国防动员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教规〔2023〕8号)等文件精神,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全面发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三条 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生资助工作评审和资金发放管理工作,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各学院奖学金评选小组具体组织实施本学院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奖励标准

第四条 学生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评选年度没有尚未解除的任何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考试作弊行为。

(四)学习刻苦,成绩优秀,综合排名和知行测评成绩位居专业排名前列。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已录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省政府)奖学金。

第八条 奖励名额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指标确定,原则上按各学院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家庭经济困难信息库学生人数比例进行分配。

第九条 评审程序

(一)依据学校下发的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通知要求,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各学院评选小组依据班级测评、班导师、辅导员意见(辅导员要充分了解学生各方面情况),结合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确定拟推荐名单,在学院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分配名额等额上报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后,向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情况,经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至省教育厅部门批复。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条 学校收到上级拨款,在每年12月31日前由财务处按获奖名单一次性发放至获奖学生的银行卡(存折)内,各学院组织学生签字确认,留存发放记录。奖学金不得由辅导员或他人代领。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颁发由省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将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或获得奖励后存在明显的铺张浪费行为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资格,追回已发放奖励款,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原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核发:xschu2 点击数:19 收藏本页
分享到
相关链接

辽宁省锦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昆明街2号
版权所有 ICP备案编号:辽ICP备1500600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