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和《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辽宁省军区国防动员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教规〔2023〕8号)文件精神,为帮助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第三条 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生助学金工作评审和资金发放管理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各学院认定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学生助学金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奖励标准
第四条 学生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评选年度没有尚未解除的任何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考试作弊行为。
(四)勤奋学习,积极向上,知行测评成绩合格。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已录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信息库。
第五条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分为两个等级:一等和二等,具体金额按辽宁省资助管理中心下发标准执行。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用开支。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每年申报和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省政府)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助学金名额(不含退役士兵学生)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指标确定,原则上按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信息库学生人数比例进行分配。
第九条 具体评审程序
(一)依据学校下发的国家(省政府)奖助学金评选工作通知要求,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学院学生资助工作评选小组依据班级测评、班导师、辅导员意见(辅导员要充分了解学生各方面情况),结合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确定拟推荐名单,各学院以适当方式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分配名额等额上报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资助管理中心审查后,向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国家助学金评选情况,经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至省教育厅部门批复。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条 学校收到上级拨款,在规定时间内由财务处依据获得助学金学生名单按要求发放至学生的银行卡(存折)内,各学院组织学生签字确认,留存发放记录。助学金不得由辅导员或他人代领。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各学院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和感恩教育,要求学生必须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对弄虚作假骗取助学金或获得助学金后存在明显的铺张浪费行为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资格,追回已发放助学金,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评选结束后,获得助学金学生因个人原因自动退学的,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中重新评定,报省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今后新增困难补助金项目,评审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原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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