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理工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日期:2019-09-03 16:40:56  发布人:xsc  浏览量:1624

为了加强对学生公寓的管理,优化育人环境,把学生公寓建设成文明、和谐、安全、舒适的大学生之家,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住管理和退宿管理

第一条  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负责全校学生的住宿安排,如学校整体规划调整时,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将相应对全校或部分公寓进行调整,住宿学生必须服从大局,配合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做好调整工作,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调整。

第二条  原则上全日制学生必须在学生公寓内住宿。新生入学时凭录取通知书和财务部门的住宿费缴纳凭据,到学生公寓办理入住手续,寝室的每名同学要认真填写固定资产责任书,入住一周后,各寝室选出寝室长,学生必须在指定的房间按定员居住,不准私自调换和占用空房间、空床位。如有违反,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有权取消其住宿资格,情节严重者,学校将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条  学生因学籍管理等原因需要改变学习期限的,需持有关部门开具的证明,办理退寝手续。凡未办理退寝手续的学生,仍要交纳住宿费。退寝时,由公寓管理员验收寝室公共物品并收回寝室钥匙,如有物品损坏或丢失,按规定标准赔偿。办完退寝手续后,不得在公寓住宿。

第四条  除集中调寝外,原则上在学年中间不进行寝室调换工作,确因特殊原因调换寝室的学生,由学生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由所在院系、公寓管理中心协商解决。

第五条  所有住宿人员必须按时、按标准交纳住宿费。对不及时交纳住宿费的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二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六条  住宿学生应举止文明,自觉维护公共秩序。

第七条  寝室布置要整齐、美观、大方,符合物品摆放规范要求。不准在门上、墙壁、玻璃、衣柜等处张贴任何字画、装饰物,更不得在寝室、楼道等处涂写刻画、乱钉钉子、乱粘挂钩,违反者须赔偿维修费用,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八条  严禁向窗外、楼道泼水;严禁乱扔果皮、纸屑等杂物;严禁随地吐痰。垃圾需倒入垃圾桶内。寝室门口禁止堆放垃圾或摆放个人物品。不准将剩饭、剩菜倒入水池、便池内。违反者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

第九条  学生负责寝室的卫生清扫。各寝室每天要安排值日生,寝室卫生每天要及时清扫、保洁。

第十条  寝室卫生基本要求:

1.寝室地面干净,室内无垃圾、饮料瓶等废品堆放;

2.床面平整,被褥等其它床上物品叠放整齐、标准一致;

3.桌凳清洁,桌面、桌内、床下物品摆放整齐;

4.窗台、暖气片清洁,无杂物堆放,窗玻璃干净;

5.洗漱用品、暖瓶等摆放整齐美观、标准一致;

6.门及门上玻璃干净,无尘土、灰网等;

7.灯具干净明亮,无尘土、灰网等;

8.墙壁干净、无灰网,衣、帽等物品挂放整齐、美观;

9.墙壁张贴物符合要求;

10.室内装饰整体布局整齐、美观,且健康、文明。

第十一条  学生寝室卫生实行日常检查和大检查制度,日常检查每天随时进行,大检查每周三下午进行。

第十二条  公寓管理中心将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形式对寝室卫生进行检查。抽查不合格的寝室,将取消该寝室当年个人评优和所在系及班级评优资格。

第三章  日常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住宿学生应提高警惕,增强日常防火意识。

第十四条  严禁在公寓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及焚烧纸张等物品;严禁使用明火(如蜡烛、酒精炉、酒精块、液化气罐等),一经发现使用或存放,除没收物品外,还将视为严重违纪行为。一旦造成严重后果,由违纪学生自行承担全部责任。不得随意挪用、损毁消防器材。违反以上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赔偿损坏物品。

第十五条  严禁在公寓区内饲养动物,一经发现将予以没收严禁在公寓区内摔玻璃瓶、高空投掷废物及其他危害安全的行为。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六条  公寓在规定时间封门后,学生不得随意外出,外出者需由辅导员批准,晚归者必须说明理由,外出晚归者无学生证、身份证和不登记者禁止出入。学生公寓封门时间为22:30,如22:30仍没有回到寝室就寝的学生,视为漏寝。

第十七条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侵占或借居空寝室,不得出租、出借寝室内床位,不得私自调换空寝室或空床位,不得私自在寝室内留宿他人。在异性寝室留宿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未经公寓管理中心允许,不得在公寓区内随意张贴或推销关于招聘、商品买卖、租赁等小广告,不得将小商小贩引入楼内进行交易,公寓内不得搞经商活动。违者除没收经营物品外,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不准在公寓区内打架、斗殴、饮酒、打麻将(如发现麻将将予以没收)、进行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不准在公寓内张贴反动标语和大小字报,严禁搞迷信活动。违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严禁携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品及淫秽书刊和不健康的音像制品等进入寝室,违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公寓内不准进行任何体育活动,不得使用乐器发出分贝过高的声响或进行影响他人休息的任何活动,违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二条  辱骂、殴打管理人员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寝室内发生违纪现象后,无人承认,则视为全寝违纪,不协助调查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如当事人不听劝阻且情节恶劣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公寓实行贵重物品出门登记、外来人员登记制度,学生要自觉服从值班员及公寓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住宿学生要提高防盗意识,离开寝室时要随时锁门,寝室内不要存放现金等贵重物品。

第二十六条  男士不准进入女生公寓,女士不得进入男生公寓,特殊情况须经公寓管理人员批准。擅自闯入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公寓内发生各类治安事件或刑事案件时,必须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安全保卫部门报告。

第四章  公共道德

第二十八条  寝室成员要团结友爱,和睦相处,讲文明,懂礼貌。

第二十九条  遵守作息时间,保持公寓内安静,不得大声喧哗,大声放音乐,不得进行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活动。违者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条  学生公寓楼严禁停放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违者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一条  节约用电、用水,养成随手关灯、关水龙头的好习惯。

第三十二条  服从公寓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的管理,接受学校和院系的安全、卫生监督和检查,积极配合学校的各项工作安排。

第三十三条  学生公寓、文明公约

             热爱公寓,讲究卫生,勤于内务,保护环境。

             关心集体,爱护公物,助人为乐,互敬互助。

             遵纪守法,维护秩序,见义勇为,弘扬正气。

             崇尚科学,尊重师长,诚实守信,健康生活。

             行为检点,举止文明,说话和气,礼待宾朋。

             衣冠整齐,言谈有度,节水节电,寝室和睦。

            按时作息,不扰他人,保持安静,争创一流。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公寓的资产(门、桌、凳、柜、床、窗帘等)均由公寓管理部门统一管理、调配,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或占用。

第三十五条  公寓内资产只保证学生在公寓学习、生活之用,不得搬出公寓楼外,特殊情况需经公寓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六条  学生对寝室内的各种资产及公寓内公共场所的设备、设施有保管、爱护的责任,凡因人为因素造成损坏或丢失的,要按价赔偿。对故意损坏公共设施的学生,除加重赔偿外,还要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学生公寓内禁止使用个人桌椅。

第三十八条  学生入住公寓后,要认真检查寝室内资产是否完好,发现问题及时向公寓管理人员报告。对不及时报告的(住宿1日内),破坏资产由现住人员负责赔偿。

丢失或损坏物品赔偿标准明细表

序号

物品名

单位

金额(元)

备注

1

小  凳

40.00


2

书  架

20.00


3

书  桌

240.00


4

门  锁

40.00

A、B座公寓

25.00

其他公寓

5

锁  芯

15.00


6

钥  匙

10.00


7

灯  管

10.00

损坏或丢失

8

插  座

10.00

损坏或丢失

9

启辉器

3.00

丢失

10

镇流器

15.00

丢失

11

阳台门玻璃

100.00


12

门亮子玻璃

10.00


13

窗玻璃

200.00


14

窗  帘

25.00

2米*2米左右特殊规格另计

15

窗帘杆

15.00


16

衣  柜

320.00


17

衣柜门

100.00


18

铁  门

700.00


19

木  门

400.00


20

门  框

100.00


21

床  垫

70.00

硬质棉

22

床  板

45.00


23

抽  屉

30.00


24

门把手

5.00


注:赔偿金额以当年的市场价格为准。

第六章  用电管理

第三十九条  供电时间:6:00~22:30(假期的供电时间以公寓通知为准)。

第四十条  计量标准:每名学生每月免费用电5度,超额电费由寝室人员共同承担。

第四十一条  计量方法:每月定期公布超额用电计算的用电额度及应缴金额。

第四十二条  超额电价按锦州市物价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从公布寝室超额用电度数之日起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及时交纳电费,如逾期未,该寝室将被暂停供电。

第四十四条  严禁私拉电线和私动用电设施;严禁存放和使用任何电热器(电炉子、电热杯、电吹风、电饭锅、电褥子、电热棒等),一经发现使用或存放,除没收物品外,还将视为严重违纪行为,上报所在院系进行处理。要使用质量合格的插排。因违规用电造成后果的,由违纪学生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章钥匙的管理

第四十五条  新生入校、调、退寝时,及时到值班室领取、交还钥匙。

第四十六条  寝室钥匙不准转借给他人,学生不准私自调换门锁和私自配钥匙,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由于保管不善,钥匙如有丢失要速报管理员。

第四十七条  管理员因工作需要可以直接进入寝室。

第四十八条  管理员保管的钥匙不外借。全寝人员都未带钥匙时,须向管理员讲明原因并办理验证、登记手续后,才能借钥匙。

第四十九条  非本室居住人员,不管什么原因,一律不能借用钥匙。

第八章  公寓维修

第五十条  维修内容(非人为损坏情况下):电灯、插座、镇流器、保险丝、跳泡、柜门、柜鼻、桌凳、门窗、玻璃、水龙头、下水堵塞等。

第五十一条  报修方式:寝室内,由学生到公寓值班室填写报修登记;公共场所由保洁员、值班员、住宿学生发现的及时到公寓值班室填写报修登记。

第五十二条  维修方法:公寓管理员与维修工一起到寝室进行维修。

第九章  宿舍安装使用计算机管理规定

第五十三条  计算机不能与饮水机、充电器同时使用,以防过载断电。

第五十四条  安装使用计算机的学生应当接受保卫处、公寓管理中心的安全监督、检查、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学生寝室内可能会因某些不可避免的客观原因出现临时停电、突然停电、过载电流、低压电流现象,如造成学生寝室内计算机信息丢失、硬件损坏等后果,学校不承担责任。学生必须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计算机,如有丢失自行负责。

第五十六条  在寝室内不得登录黄色网站,不得下载黄色、反动以及不健康的文件、照片,不得在网上发布传播黄色、反动、不健康的信息等。违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十七条  使用计算机必须遵守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公寓晚上断电后至次日供电前禁止上网,上网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休息,计算机责任人对他人利用其计算机及信息网络进行的违纪违法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八条  不得私拉网线,违者公寓管理中心有权没收网线。

第十章  其它事项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违纪行为确需处理的,参照最相似的条款给予处理。

第六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体在校住宿学生。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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